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上字第141號
上 訴 人
即原 告 譚復燕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謝 旻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妨害名譽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6月
10日第一審判決(109年度附民字第41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上訴人謝旻被訴妨害名譽刑事訴訟案件,經臺灣臺南 地方法院以108年度易字第1695號判決無罪,檢察官不服提 起上訴,亦經本院以110年度上易字第459號駁回上訴在案。 依上揭規定,原審駁回上訴人所提之附帶民事訴訟,經核並 無不合。則上訴聲明意旨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 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勇輝 法 官 黃國永
法 官 吳錦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佩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