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15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樵寬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10年度執聲付字第4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樵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樵寬因違反森林法等數罪,前經判 決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 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查受刑人前因森林法等案件,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分別以105 年度上訴字第764號、104年度台上字第274號、105年度台上 字第2646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7月、8月共5罪、7 月共3罪、9月共2罪、7月共2罪確定,並經本院以108年度聲 字第33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確定,嗣移送執行在案,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堪以認定。三、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0年12月14日 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839370號核准假釋,而上開案件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瑛宗
法 官 林坤志
法 官 李秋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紀君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