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142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賴奇鋒
(另案在法務部○○○○○○○○○○○ 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等案件,聲請繼續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賴奇鋒(以下稱被告)因竊 盜等案件上訴,被告不是要撤銷上訴,而是心有悔意,希望 出庭跟被害人當面表達歉意,與被害人和解賠償被害人,以 及有一個公平、公正之刑度,因此請求給予被告機會,繼續 上訴。
二、按撤回上訴者,喪失其上訴權,刑事訴訟法第359條定有明 文。又非因過失,遲誤上訴、抗告或聲請再審之期間,或聲 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裁定或檢察官命 令之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5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刑 事訴訟法第67條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可知,撤回上訴者, 即喪失其上訴權,且撤回上訴非屬刑事訴訟法第67條規定之 情形,尚無回復原狀之適用。
三、經查,本院110年度上易字第581號竊盜等案件,被告前於民 國110年11月24日在本院第5法庭行準備程序時,表明僅針對 侵入住宅竊盜部分提起上訴,侵占遺失物部分不提起上訴, 而撤回上訴,並簽立撤回上訴聲請書,有當日準備程序筆錄 及撤回上訴聲請書附卷可稽(見本院581號卷第119至120頁、 第127頁)。嗣於同年12月1日行合議審判程序時,當庭表明 撤回侵入住宅竊盜部分之上訴,本院於被告聲明撤回上訴時 ,為確認被告撤回上訴之真意,連續3次詢問被告是否就侵 入住宅竊盜部分繼續上訴,被告均表示要撤回上訴,本院又 特別詢問被告是否了解一旦撤回上訴,原判決所處侵入住宅 竊盜2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即告確定,被告表示了 解;另詢問被告是否基於自由意志而撤回上訴,被告答稱係 依其自由意志為之,並未被脅迫、詐欺;本院再詢問其是否 知悉有權可不撤回上訴,請求繼續上訴,被告亦回答知道; 本院再度確認被告於知悉上情後,是否仍決定撤回上訴,被 告肯定答覆其決定撤回上訴,並於當日審判筆錄及撤回上訴
聲請書簽名確認無訛,有上開審判筆錄、撤回上訴聲請書存 卷可參(見本院581號卷第155至156頁、第159頁)。是被告於 上開準備程序期日及審判期日經確認其已了解撤回上訴之效 果,並基於自由意志決定撤回上訴之真意後,被告自行決定 撤回本案,則其撤回上訴之意思表示即已合法生效,該案於 本院之訴訟繫屬消滅,原審判決因而確定,且撤回上訴之意 思表示屬無相對人之單方意思表示,一旦為意思表示立即發 生法律效力,其意思表示既已生效,被告無從再撤回其撤回 上訴之意思表示,故本件被告聲請回復上訴,請求繼續審判 程序,於法核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瑛宗
法 官 林坤志
法 官 李秋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紀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