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11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侯庭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0年度執聲字第5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侯庭堯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伍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決確定 如附表所示,受刑人亦具狀聲請定執行刑(本院卷第11頁) ,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本院審核卷附相關判決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參考被告的整 體犯罪情節,及受刑人於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上表示沒有意 見等情(本院卷第137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林坤志
法 官 蔡川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心怡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