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勞上字第2號
聲 請 人 陳怡臻
陳雅珊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何氏夢玉
上列聲請人因與張沛瀠即騰瀠工程行等人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
等事件,聲請停止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聲請人聲請閱覽法醫對於被繼承人陳錦標死亡解 剖之鑑定報告後,認為鑑定報告與事實不相符,有向監察院 、總統府陳情,故聲請停止本件訴訟等語(本院卷三第25頁 )。
二、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須有法定停止原因,始得為之(參照 民事訴訟法第173條及第181條至第185條)。聲請人上開聲 請裁定停止本件訴訟之原因,經核並無前開法定停止原因, 是其聲請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黃綵君 法 官 林孟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郭蕙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