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法官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聲字,110年度,194號
TCHV,110,聲,194,2021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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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94號
聲 請 人 劉鐘玉琴

上列聲請人因聲明異議事件(本院109年度聲字第273號),聲請
法官等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聲請人對本院109年度聲字第273號聲明 異議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審判長法官楊熾光藉端駕凌受 命法官聽命行事,處處「矛盾」違法自明,書記官劉雅玲聽 命行事,自有難處,爰一併聲請迴避等語。
二、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或有 第32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 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同法第3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當事 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事 件已為終局裁判,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 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27年渝抗字第423號、97年 度台聲字第40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依同法第39條規定, 本節之規定,於司法事務官、法院書記官及通譯準用之。三、經查,系爭事件業經上開合議庭於109年12月14日裁定終結 ,此有該裁定書附卷可稽,足認系爭事件之審判長法官、書 記官劉雅玲已無應執行之職務,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人聲 請迴避,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銘
法 官 高英賓
法 官 張國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柯孟伶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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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