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上易字第10號
上 訴 人 豐原鎮清宮
法定代理人 楊紹森
被上訴人 張秀琴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蔡振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
年3月10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280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此為上訴所必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者,審判長應先定 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441條第1項第1款、第44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10年3月31日提起本件上訴時,雖 由王涼洲為其法定代理人,但斯時王涼洲已非上訴人之法定 代理人,經本院於110年11月16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到裁定 後5日內補正其法定代理人,並應由該法定代理人依民事訴 訟法第48條規定,表明是否承認法定代理人變更後,原法定 代理人王涼洲代表上訴人所為之訴訟行為,另應依同法第17 0條、第175條規定,為承受之聲明,上訴人已於110年11月2 4日收受裁定,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9-121頁 ),惟上訴人迄未補正,亦有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可資佐憑 。揆諸上開說明,上訴人之上訴自不合法定程式,依首揭法 條規定,應予裁定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慧貞
法 官 王怡菁
法 官 莊嘉蕙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麗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