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慰助金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上易字,110年度,340號
TCHV,110,上易,340,2021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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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上易字第340號
上 訴 人 中華民國弱勢家庭自助協會
法定代理人 江冠南
訴訟代理人 曾耀聰律師
被 上訴人 黃廖銀妙
訴訟代理人 王耀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慰助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4
月23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8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
 ㈠被上訴人父親廖時雨於民國93年7月8日加入上訴人前身「台 灣老人互助福利委員會」所招攬之往生互助會(下稱甲組互 助會),繳款人及受款人則為被上訴人,會員編號為甲0683 。依互助會規章,當組內有會員往生,其他會員即贊助互助 金新臺幣(下同)200元,每月最多只收10人為限,餘者順延 ;另會員終身贊助之互助金,最多以1,800人次為限;加入 會員滿120個月往生可領慰助金46萬元,總金額需扣5%呆帳 準備金。嗣廖時雨於108年11月6日死亡,依上揭規定得領取 43萬7,000元慰助金【計算式:460,000-(460,000×5%)=437, 000】,詎上訴人僅於108年12月13日給付20萬6,500元、嗣 後又給付4萬0,650元,尚有差額18萬9,850元(計算式:437 ,000-206,500-40,650=189,850)未給付。 ㈡廖時雨另於94年11月1日加入上訴人前身「彰化縣老人福利會 」所招攬之往生互助會(下稱乙組互助會),繳款人本為被上 訴人之配偶黃吉慶黃吉慶於108年1月7日死亡,黃吉慶之 其他繼承人同意放棄,由被上訴人繼受該權利。廖時雨之會 員編號為乙0022,該依互助會規章,入會會員必須繳交入會 費1,000元、年費500元、互助金500元,共2,000元;當組內 有會員往生,其他會員即贊助互助金100元,每20人為一期 ;入會滿114個月往生,可領取之慰助金標準為總人數之98% ,加計入會滿10年以上,每滿1年3,000元之慰助金;總金額 需扣5%行政補助費。嗣廖時雨於108年11月6日死亡,入會已 滿14年又5日,依規定可領取慰助金15萬8,697元【計算式: 1,544(會員數)×100元×98%-7,615元(5%行政補助費)+15,000 元(5年×3,000)=158,697元】,詎上訴人僅於108年12月13日



給付5萬1,077元、嗣後又給付6萬7,811元,尚有差額3萬9,8 09元(計算式:158,697-51,077-67,811=39,809)未給付。 ㈢爰依各互助會規章之約定,請求上訴人給付慰助金之差額【 關於廖時雨另於106年8月24日加入上訴人前身「彰化新世紀 老人福利會」所招攬之往生互助會(下稱丙組互助會)部分, 已經判決被上訴人敗訴確定,茲不再贅述】。
 ㈣原審判命上訴人應給付23萬0,69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而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之 請求(即丙組互助會部分),上訴人對其敗訴部分聲明不服, 提起上訴;被上訴人對其敗訴部分未聲明不服,則該部分已 告確定,並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二、上訴人則以:
 ㈠關於甲組互助會部分:
  ⒈規章雖約定尚生存會員對於其他會員往生時,按每一人次 扶助200元互助金,但為免負擔過大,因此每個月最多只 收取10人次即2,000元,餘者順延,等到該會員往生時, 再由上訴人應給付該會員之受款人之慰助金中扣回。  ⒉同理,規章雖約定互助最多以1,800人次為限,但超過1,80 0人次部分,並非無需繳納,只是同樣以順延之方式處理 。故會員廖時雨生前雖已經繳足1,800人次互助金,但去 世後,在計算上訴人應給付之慰助金時,仍需扣除廖時雨 生前逾1,800人次尚未給付之互助金。
  ⒊107年間,因為會員人數減少,會員往生後,受款人可領取 之慰助金隨之減少,上訴人因而鼓勵會員每月提前多繳20 0元順延款,將來自己往生後再由上訴人額外給付受款人3 萬元作為補助。此均有上訴人寄送之「順延優惠通知書」 可證。
  ⒋基上,廖時雨自入會後至往生止,應互助會員有4,405元, 實際已互助1,800人,尚未互助2,605人,其受款人可領取 之互助金明細,即詳如附表一之㈡上訴人之計算式欄所示 ,合計24萬7,150元,上訴人據此給付被上訴人,並無違 誤。
 ㈡關於乙組互助會部分:
  ⒈規章雖約定組內有會員往生時,其他尚生存會員對全部往 生會員均需互助,並以每20人為一期,收一次慰助金。然 若短期間內有較多會員去世,生存會員短期間內需繳納互 助金較多,負擔較大,因此實際作業時係以一個月收繳一 次互助金,每次最多以20人計算,超出20人部分,順延至 生存會員往生時,再由上訴人應給付該會員之受款人之慰 助金中予以扣除,並非無需繳納。




  ⒉上訴人於每期之繳費收據均會附上當期累積尚有多少人未 互助之「訃訊收費公文」予會員,亦有順延優惠通知書之 寄送,被上訴人實無法諉為不知。
  ⒊基上,廖時雨往生時,應互助會員有4,303人,實際僅互助 2,917人,尚未互助1,386人,故其受款人可領取之互助金 明細,詳如附表二之㈡上訴人之計算式欄所示,合計為11 萬8,888元,上訴人據此給付被上訴人,並無違誤。 ㈢關於會員可預繳順延款,以獲取順延優惠3萬元,以及往生後 仍應補足尚未互助人數之互助金等規定,上訴人已於順延優 惠通知書及滿期通知書一再重申,被上訴人既為廖時雨互助 金之繳款人,自當知悉。況被上訴人亦身兼上訴人之組長一 職,曾參與上開慰助金計算規定之決策,亦曾多次代理其他 會員之受款人領取慰助金,均無異議,如今再否認上開計算 方式,顯有違誠信。
 ㈣上訴聲明:
  ⒈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
  ⒉上開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被上訴人主張父親廖時雨於93年7月8日加入甲組互助會,繳 款人及受款人為被上訴人,會員編號為甲0683;復於94年11 月1日加入乙組互助會,繳款人原為被上訴人之配偶黃吉慶黃吉慶於108年1月7日死亡,黃吉慶之其他繼承人聲明放 棄,由被上訴人繼受取得權利,廖時雨之會員編號為乙0022 ,且廖時雨於108年11月6日死亡等事實,業據其提出台灣老 人互助福利委員會規章(下稱甲組規章)、彰化縣老人福利會 規章(下稱乙組規章)、代付扶助金給付明細表(甲組、乙組 各一份)、戶籍謄本、聲明書等為證(原審卷一第25~37頁) ,上訴人對此亦不爭執,此部分之事實應堪認定。 ㈡兩造對於廖時雨死亡後,被上訴人依約向上訴人申請慰助金 ,上訴人共給付甲組慰助金24萬7,150元,乙組慰助金11萬8 ,888元等事實,亦不爭執。惟被上訴人主張甲組部分短少18 萬9,850元,乙組部分短少3萬9,809元(兩造關於慰助金計算 式之差異,詳如附表一之㈡、附表二之㈡所示),故兩造之爭 點在於廖時雨所參加之往生互助會,依規章約定究應如何計 算慰助金。
 ㈢關於甲組互助會部分: 
  ⒈廖時雨係於93年7月8日入會,當時係由上訴人之承辦人員 在互助會規章上登載廖時雨之入會資料,並蓋用收訖章, 此有被上訴人提出之甲組規章可證(原審卷一第25頁),足 見,甲組規章係在廖時雨入會之前即已擬妥,故雙方之權



利義務自當受該規章約定事項之限制及拘束。
  ⒉甲組規章第一項聯誼會第1點載明:當組內有會員往生,其 他會員即贊助慰助金200元,每月最多只收10人為限,餘 者順延;第3點規定:會員贊助慰助金,最多以1,800人次 為限(年費外且終身享受本會之一切福利與權益);第4點 則規定:會員往生後自動除會,且免再繳其他任何費用。 另規章第二項之慰助金,則以表列方式,詳載會員入會後 屆滿相當期限可領取之慰助金額(詳附表一之㈡所示),並 規定總金額須扣5%呆帳準備金。換言之,會員入會後,一 旦贊助滿1,800人次,即總額36萬元之互助金(計算式:20 0×1,800=360,000),即不用再續繳互助金,且於往生時, 若已入會滿120個月(即10年),則可由受款人領取最高額 之慰助金46萬元,惟須扣附5%之呆帳準備金。核與證人黃 榮校於原審證述之情節相符(原審卷二第36、38、39頁)。  ⒊上訴人固主張每月超過10人部分,會員並非無需繳納互助 金,而是等到該會員往生時,再由上訴人應給付受款人之 慰助金中扣除,規章雖然約定最多以1,800人次為限,但 超過1,800人次部分,亦非無需繳納,而是同樣以順延之 方式處理等語,並舉證人洪淑真為證。惟核前開甲組規章 之內容,只針對每月互助超過10人次部分有順延之規定; 對於總額1,800人次,並無順延之約定,自不許上訴人自 行解釋或片面附加限制或條件。故證人洪淑真所為附和上 訴人抗辯之證述,既與甲組規章之約定不符,顯係迴護上 訴人之詞,難為上訴人有利之證明。
  ⒋再則,若認超過1,800人次部分之互助金,於會員往生後, 仍需補繳,則以本件廖時雨參加之甲組互助會為例,其入 會後至往生止入會已滿10年,期間會員累計4,405人死亡 ,扣除已互助之1,800人次,尚有2,605人次應於廖時雨死 亡後補足,以每人200元計算,應補足之互助金高達52萬1 ,000元(計算式:200×2,605=521,000)。再加計往生前已 繳互助金(1,800人次部分)36萬元,應繳互助金總額竟達8 8萬1,000元(計算式:360,000+521,000=881,000)。而廖 時雨之受款人,竟只能領取最高額之慰助金46萬元(尚須 扣除5%之呆帳準備金),明顯不符比例,根本沒有人會來 參加此種嚴重賠本的往生互助會。
  ⒌上訴人顯然是為了減少給付慰助金予往生會員之受款人, 而故意曲解規章之約定,更因此自創規章所無之慰助金計 算方式如下:
   ⑴規章約定會員應贊助之互助金為每人200元,惟依上訴人 提出之計算式,竟擅將會員往生後應補繳之互助金改以



每人100元計算(參附表一之㈡上訴人之計算式第②點)。 顯然上訴人亦意識到,若仍以每人200元計算,往生會 員應補繳之互助金總額必然超過可領取之慰助金總額之 不合理現象,為免往生會員之受款人反彈,才自創補繳 之互助金改以每人100元計算,然此舉已明顯違反規章 之約定甚明。
   ⑵又即使補繳之互助金改以每人100元計算,廖時雨之受款 人可領取之慰助金亦僅有17萬6,500元【計算式:460,0 00-(460,000×5%呆帳準備金)-(100×2,605應補繳互助人 次)=176,500】,亦明顯少於生前已繳之36萬元互助金 。上訴人為安撫受款人,更因此增加了原本規章所無之 「順延優惠」(參計算式第③點)、及「慰問金補助款」( 參計算式第⑤點),使受款人領取之總慰助金可增加到24 萬7,150元。凡此,均係上訴人刻意曲解超過1,800人次 之後,並非不用贊助,只是順延至會員往生再回扣的規 章約定內容所致。
  ⒍上訴人另主張被上訴人身兼上訴人組長一職,曾參與變更 上開慰助金計算規定之決策,亦曾先後代理會員龍張却、 謝黃桂花等人之受款人領取慰助金,且於收受上訴人順延 優惠繳款書時,均無異議,應認已同意上開慰助金之計算 方式,並提出組長會議照片、會議紀錄及龍張却謝黃桂 花之代付扶助金給付明細表、以及順延優惠繳款單為證( 原審卷一第159、223~231頁、本院卷第189頁)。然查,與 上訴人有互助會契約之當事人為廖時雨,並非被上訴人, 被上訴人縱使曾代理其他會員領取慰助金,亦不足以證明 廖時雨同意以相同之方式計算慰助金。且上訴人召開之組 長會議,僅係內部會議,並未邀集會員參加,再參照會議 紀錄記載之日期為107年1月17日,上訴人提出之繳款通知 單亦均為107年8月以後,惟廖時雨早在93年7月8日就入會 ,上開組長會議之決議,或107年8月以後所寄送予被上訴 人之繳款單,自無法拘束早已入會之廖時雨本人甚明。  ⒎上訴人另主張,伊於滿期通知書已敘明須扣尚未互助之人 數,並提出甲組滿期通知書一份為證(原審卷ㄧ第161頁)。 惟上訴人並無法證明,會員廖時雨已收受上開滿期通知書 ,並已同意上訴人之主張。況上開滿期通知書係記載「依 合約規章,甲組會員最高互助1,800人次×200元。甲組滿 期停繳適用編號甲0001~甲3401,即92年12月1日至97年1 月4日參加之會員」。茲廖時雨係於93年7月8日入會,會 員編號為0683,自仍有滿期停繳之適用。換言之,需補足 1,800人次以後互助金之會員,應係97年1月4日以後才入



會之會員。上訴人將在此之前已入會之廖時雨亦列為用對 象,自有違誤。
  ⒏另依上訴人提出之甲組互助往生名冊(原審卷二第51~74頁) ,有許多會員與上訴人所簽訂之互助會規章,關於互助金 之約定為每人次100元(原審卷二第80、83、91、94、113 、116、121、126、129、132、135、138、141、144、148 、154、157頁),與廖時雨入會簽訂之規章,關於互助金 之約定為每人次200元,並不相同。惟上訴人竟將不同權 利義務之會員均列於同組互助會之中,再強令廖時雨按照 嗣後入會者之權利義務內容履行互助會契約之權利義務, 實無足取。
  ⒐綜上,上訴人主張之慰助金計算式與甲組規章之約定不符 ,不足為採。本件廖時雨往生時既已入會滿120個月,被 上訴人主張應依規章約定,按附表一之㈡之最高額計算慰 助金,即46萬元扣除5%呆帳準備金2萬3,000元,總計43萬 7,000元,自為可採。茲上訴人僅給付被上訴人24萬7,150 元,則被上訴人請求再給付差額18萬9,850元(計算式:43 7,000-247,150=189,850),自屬有據。 ㈣關於乙組互助會部分: 
  ⒈廖時雨係於94年11月1日入會,當時係由上訴人之承辦人員 在互助會規章上登載廖時雨之入會資料,並蓋用收訖章, 此有被上訴人提出之彰化縣老人福利會規章(原審卷一第3 5頁、下稱乙組規章)可證,足見,乙組規章亦係在廖時雨 入會之前即已擬妥,則雙方之權利義務自當受乙組規章約 定事項之限制及拘束。 
  ⒉乙組規章第2點僅約定:當組內有會員往生,其他會員即贊 助慰助金100元,每20人為一期。並無逾20人部分順延繳 納之約定。另規章第4點亦明載:會員往生後及退出或自 動退會、除會,均免再繳其他任何費用。亦無往生會員領 取慰助金時,需補繳互助金之約定。上訴人主張會員往生 應扣除尚未互助人數之主張,與規章之約定已不相符。  ⒊上訴人固主張,被上訴人身兼上訴人組長,於伊為乙組會 員張白玉、賴魏妙張順天、謝黃桂花張許水等人之受 款人請領慰助金時,均有自慰助金中扣除尚未互助之金額 ,並提出慰問金給付明細表為證(本院卷第141~149頁), 足證被上訴人同意以此方式計算慰助金等語。惟查,本件 乙組互助會之契約當事人亦為廖時雨,並非被上訴人,且 被上訴人係代理其他會員之受款人受領上訴人給付之慰助 金,並非代理廖時雨受領慰助金,實無從擴張解釋契廖時 雨已同意上訴人變更原規章關於慰助金之計算方式。況參



加此種老人互助會之民眾大都屬社會中下階層之人,會員 往生後,其受款人為求先領得慰助金只能委屈依上訴人之 標準先領取,並不代表認同上訴人自行認定之計算標準。  ⒋至於上訴人主張曾寄發順延優惠通知書及滿期通知書予被 上訴人等,參照前開甲組互助會之論述,上訴人此部分之 主張,亦難認定廖時雨已認同慰助金需扣除尚未互助人數 之約定。上訴人片面解釋互助會規章之條款,難謂對被上 訴人發生拘束之效力。
  ⒌另於被上訴人計算式(詳附表二之㈡)之違誤,參照前開甲組 互助會之論述,多為上訴人超越規章內容所自創,縱經上 訴人內部會議決議,亦為其單方意思決定,亦無拘束契約 當事人廖時雨之效力自明。 
  ⒍乙組互助會規章關於請領慰助金之標準,已載明入會滿114 個月以上,慰助金請領標準為總人數之98%,滿10年以上 ,每滿1年加3,000元年金,惟應扣5%行政補助費(詳附表 二之㈠),茲廖時雨於108年11月6日死亡,入會期滿14年又 5日,會員數為1,554人,有給付明細表在卷可稽(原審卷 一第37頁)。依上開約定得領取之慰助金為15萬9,677元【 計算式:1,554×100×98%-7,615(5%行政費)+(3,000×5年)= 159,677】。上訴人僅給付11萬8,888元,自應再給付4萬0 ,789元(計算式:159,677-118,888=40,789)。四、綜上所述,關於甲組互助會之慰助金,上訴人短少給付18萬 9,850元;乙組互助會之慰助金,上訴人短少給付4萬0,789 元,合計短少23萬0,639元(計算式:189,850+40,789=230, 639),從而,被上訴人以廖時雨受款人之身分,依據互助 會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給付23萬0,639元及自起訴 狀送達翌日即109年4月24日(送達證書見原審卷一第63頁)起 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遲延利息,即無不 合,應予准許。從而原審就此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 無不合。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 為無理由,應駁回上訴。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爰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銘
                 法 官 唐敏寶                 法 官 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吳伊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附表一:甲組互助會
㈠期滿慰問金(單位:新台幣元)
加入會員滿期 慰問金 加入會員滿期 慰問金 滿6個月往生 60,000 滿32個月往生 320,000 滿8個月往生 80,000 滿36個月往生 360,000 滿12個月往生 120,000 滿40個月往生 400,000 滿16個月往生 160,000 滿48個月往生 420,000 滿20個月往生 200,000 滿72個月往生 430,000 滿24個月往生 240,000 滿96個月往生 440,000 滿28個月往生 280,000 滿120個月往生 460,000 ㈡會員、規章基本資料及兩造計算式之差異:
會員編號:甲0683 會員姓名:廖時雨 繳 款 人:甲○○○ 會 員 數:1922人 入會日期:93年7月8日 終老日期:108年11月6日 入會期滿:15年3月28日 月 數:183月 ◎互助會規章: ⒈會員往生,其他會員贊助慰助金200元,每月最多收10人,餘者順延,最多以1800人次為限。 ⒉入會滿120個月,慰助金460,000元。 ⒊總金額需扣5%行政費。 被上訴人之計算式: 上訴人之計算式: 460,000-460,000×5%=437,000元 ①總繳金額:200元×1800人次=360,000元 ②應互助4405人,實際互助1800人,尚未互助2605人。尚未互助金額=100元×2605人=260,500元。 ③每期順延徵收200元,順延優惠30,000元。 ④慰助金=460,000-460,000×5%-260,500+30,000=206,500。 ⑤慰問金補助款=(360,000-360,000×5%-206,500)×30%=40,650元。 ⑥總慰助金=206,500+40,650=247,150                       
附表二:乙組互助會
㈠期滿慰問金(單位:新台幣元)
加入會員期滿 慰問金標準 加入會員期滿 慰問金標準 滿1個月未滿4個月 香奠2,100元 滿52個月未滿56個月 總人數之78% 滿4個月未滿8個月 總人數之15% 滿56個月未滿60個月 總人數之80% 滿8個月未滿12個月 總人數之20% 滿60個月未滿66個月 總人數之82% 滿12個月未滿16個月 總人數之30% 滿66個月未滿72個月 總人數之84% 滿16個月未滿20個月 總人數之35% 滿72個月未滿78個月 總人數之86% 滿20個月未滿24個月 總人數之40% 滿78個月未滿84個月 總人數之88% 滿24個月未滿28個月 總人數之45% 滿84個月未滿90個月 總人數之90% 滿28個月未滿32個月 總人數之50% 滿90個月未滿96個月 總人數之92% 滿32個月未滿36個月 總人數之55% 滿96個月未滿102個月 總人數之94% 滿36個月未滿40個月 總人數之60% 滿102個月未滿108個月 總人數之96% 滿40個月未滿44個月 總人數之65% 滿108個月未滿114個月 總人數之98% 滿44個月未滿48個月 總人數之70% 滿114個月未滿120個月 總人數之98% 滿48個月未滿52個月 總人數之75% 滿10年以上,每滿一年 加3,000元年金 ㈡會員、規章基本資料及兩造計算式之差異:
會員編號:乙0022 會員姓名:廖時雨 繳 款 人:黃吉慶(被上訴人夫) 會 員 數:1554人 入會日期:94年11月1日 終老日期:108年11月6日 入會期滿:14年0月5日 月 數:168月 ◎互助會規章: ⒈入會需繳入會費1,000元+年費500元+互助基金500元,合計2,000元。  ⒉會員往生,其他會員贊助慰助金100元,每20人為一期。 ⒊入會滿120個月,按總人數98%請領慰助金;入會滿10年以上,每滿一年加3,000元年金。總金額需扣5%行政費。 被上訴人之計算式: 上訴人之計算式: (100元×1554人×98%)-7615元(5%行政費)+15,000元(超過10年的年金)=158,697元 ①總繳金額:100×2917人=291,700元 ②應互助4303人,實際互助2917人,尚未互助1386人。 ③每期順延徵收200元,順延優惠30,000元。 ④慰助金=(100×1554×98%)-7614(5%行政費)-100×1386(尚未互助)+30,000(順延優惠)+15,000(年金)=51,077元 ⑤慰問金補助款=(291,700-291,700×5%-51,077)×30%=67,811元。 ⑥總慰助金=51,077+67,811=118,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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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