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字第338號
上 訴 人 至佳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坤典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莊宏宥間給付價金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
年11月16日本院110年度上字第338號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 7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書,並繳納三審訴訟裁判費共新臺幣3萬2,685元,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6第1項 前段規定徵收裁判費,並依同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規 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其代理人,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依上開規定繳納裁 判費或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其代理人者,原第 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依同法第 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10年12月10日對本院110年度上字第338 號判決,提起上訴,惟未依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 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依其上訴聲明狀所載請求廢棄部分,核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0萬元,應徵第 三審裁判費3萬2,685元,未據繳納。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正本送達翌日起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上開第三審裁 判費,及補正委任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書,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銘
法 官 唐敏寶 法 官 高英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伊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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