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董事行為無效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上字,110年度,140號
TCHV,110,上,140,2021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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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字第140號
上 訴 人 鄭紅玉
訴訟代理人 葉東龍律師
複代理人 古富祺律師
視同上訴人 林志賢
李啓耀
林家裕

方圓

被上訴人 林隆盛 住○○市○○區○○路0段000號 訴訟代
理人 戴榮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董事行為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月1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36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查被上訴人於民國110年11月19日具狀變更備位聲明為:確認100年10月23日財團法人臺中水湳基督長老教會100年董事會選任第五屆董事長、常務董事、董事、書記、會計、顧問之決議(下稱系爭決議)內容無效;嗣於110年11月24日再次變更備位聲明為:宣告系爭決議無效。惟就歷次變更之備位聲明未具體表明請求之對造為何人,另再次變更備位聲明部分是否追加被告,請被上訴人於5日內具狀陳明。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杭起鶴
               法 官 羅智文
                法 官 吳國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雅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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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