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重上字,109年度,247號
TCHV,109,重上,247,2021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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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字第247號
上 訴 人 李東義
訴訟代理人 陳純仁律師
劉錦勳律師
賴鴻鳴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恩瑩
被 上訴 人 李滄堯
涂雪英
涂本

涂政源
上 四 人
訴訟代理人 周敬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主張甲○○通運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甲○○公司)其他股東於民國93年5月間,有意
將股份讓與上訴人,於讓與後上訴人再將該公司經營權出租與被
上訴人,並提出乙○會計事務所製作之備忘錄及轉讓契約書為證
,惟轉讓契約書上除上訴人簽名按指印外,尚有訴外人丙○○之簽
名及指印,如上訴人主張為真,則丙○○之股份似未轉讓,上訴人
何得主張被上訴人應將甲○○公司(連同丙○○未轉讓之股份)之股
份返還與上訴人?又丙○○於轉讓契約書上簽名、按指印,並受領
新臺幣20萬元支票之目的為何?此部分請上訴人於一週內具狀陳
明。本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
,並指定於110年12月14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29法庭另行
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精
法 官 陳正禧
法 官 李立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欣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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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