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再字第306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王士朋
代 理 人 張藝騰律師
李錫秋律師
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
於本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191號中華民國107年9月11日第二審確
定判決(第一審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532號;
第三審案號: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613號;起訴案號:臺
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8279號),聲請再審,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王士朋(下稱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等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532號 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製造第二級毒品罪判處有 期徒刑5年6月、轉讓禁藥罪判處有期徒刑7月);聲請人提起 上訴,經鈞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191號判決上訴駁回;聲請 人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613號判決上 訴駁回確定。惟因有下列確實之新證據,故依刑事訴訟法第 4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聲請再審:
㈠由「查緝現場影片」(聲證4:查緝現場影片光碟參照)所示, 聲請人於南投縣○○鎮○○路○○巷0○0號現場逮捕後,便遭脫光 上衣、上銬及臉面朝下壓制於地上(聲證5:查緝現場影片之 截圖參照),又現場並無「開花成熟之大麻植株」及「大麻 成品」,且該現場地上確實有一堆枯葉(聲證6:查緝現場照 片參照)。再者,現場所放置尚未成熟(即尚未可供摘取)之 大麻植株,其地上亦有「自然落葉」(聲證7:現場勘驗照片 參照);另現場於搜索、扣押過程中,即員警於搬運大麻植 株後,亦散落許多大麻葉於系爭車輛上(聲證8:現場勘驗照 片參照)。至於所謂由000-0000號自小貨車副座駛座背包內 扣得之「疑似乾燥大麻花1包(證物編號B023)」(106偵18279 卷二第3頁反面、原確定判決之院卷第112頁),實為同案被 告葉晉豪所有,是依據「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 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 事實相符,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定有明文,其立法意旨 乃在防範被告或共犯自白之虛擬致與真實不符,故對自白在
證據上之價值加以限制,明定須藉補強證據以擔保其真實性 。而所謂補強證據,係指除該自白本身之外,其他足以證明 該自白之犯罪事實確具有相當程度真實性之證據而言。至該 被告或共犯前後供述是否相符、有無重大矛盾、指述是否堅 決、態度是否肯定等情,僅得為判斷其供述有無瑕疵之基礎 ,非自己或共犯相關犯罪事實之補強證據(最高法院103年度 台上字第3117號判決意旨參照)」之原則,同案被告葉晉豪 、聲請人之自白,應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而上開 「查緝現場影片」、現場勘驗報告顯示所有大麻植株均為尚 未開花,或開花但尚未成熟之大麻植株,是同案被告葉晉豪 及聲請人所稱「葉晉豪身上查獲之大麻成品為自福興路建物 內之大麻植株採收而成」等語,其真實性實非無疑,足認本 件亦無補強證據可證明聲請人涉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 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現場勘驗報告第4頁伍、證物採證及處理情 形南投縣○○鎮○○路○○巷0○0號項目1、8、10、11均為尚未成 熟,尚未可供摘取之大麻植株,蓋上開項目1、8、10、11均 為尚未開花,或開花但尚未成熟之大麻植株,至上開處理情 形項目9所示疑似乾燥大麻花1包,因上開大麻植株顯尚未 成熟開花,是與本件「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犯行無關; 又上開現場勘驗報告伍、證物採證及處理情形南投縣○里鎮 ○○路000號項目22、23、24、26、27亦均為尚未開花之大麻 植株,至上開處理情形項目1疑似乾燥大麻1桶,乃聲請人 於警詢時所稱「乾燥大麻1桶是乾燥的大麻葉及乾燥的大麻 莖,裝於垃圾桶」(參現場勘驗報告第44頁照片編號157、15 8),項目15疑似乾燥大麻1袋,係聲請人於警詢時所稱「乾 燥的大麻葉及乾燥的大麻莖,裝於黑色垃圾袋中」(參現場 勘驗報告第50頁照片編號181、182),均為自然脫落、枯乾 之大麻葉及大麻莖,未以任何人為方式予以助力,亦未包裝 作成製品,而係棄置於垃圾桶及垃圾袋,依經驗及論理法則 判斷,足認聲請人並無製造大麻毒品之行為。
㈢聲請人於民國106年8月8日下午3時11分之偵訊筆錄,業供稱 :「…(問:你那麼多大麻要賣到何處?)答:尚未採收,乾 是沒有用的成分,有用的是大麻的花。(問:扣案物品內有 大麻花?)答:那個不是大麻花,是警察從地上掃出來的枯 掉的葉子,大麻花有些開,但尚未成熟,沒有採收。」等語 ,益徵本件第二級毒品大麻尚未達製造既遂。又由上開項目 1疑似乾燥大麻1桶及項目15疑似乾燥大麻1袋,係棄置於垃 圾桶及垃圾袋中之枯乾大麻葉及枯乾大麻莖,即上開現場勘 驗報告中並無聲請人於106年7月4日第一次警詢筆錄第3頁第 8行至第9行所示:「大麻1包(毛重23.06公克)、乾燥大麻花
1包」遭扣案,且聲請人於106年7月4日第一次警詢筆錄所附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證物清單一覽表中亦無「大麻1包(毛重23 .06公克)、乾燥大麻花1包」,足認聲請人於106年8月8日偵 訊時所供稱:「那個不是大麻花,是警察從地上掃出來枯掉 的葉子。」等語,並非臨訟杜撰,是本件應有「勘驗臺中市 政府警察局刑案現場勘驗報告之錄影影像」之必要,以確認 查獲現場有無「開花成熟之大麻植株」、「大麻成品」,及 上開「大麻1包(毛重23.06公克)」或「乾燥大麻花1包」, 是否為警方自上開項目1乾燥大麻1桶及項目乾燥15大麻1袋 挑選拼湊而成,抑或為警方自地上掃取撿拾而成,始可釐清 聲請人有無涉犯本件製造第二級毒品之罪嫌。至於何以聲請 人在場卻未提出異議?蓋聲請人於現場逮捕後,便遭脫光上 衣、上銬及臉面朝下壓制於地上,故縱使於執行搜索時在場 ,因於員警實力支配之下,依據常情實無法於過程中要求聲 請人及時提出異議。
㈣一審判決犯罪事實記載:「…王士朋明知大麻係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製造,竟仍基於製造第 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4年5、6月間某日,在址設臺中市○○ 區○○街00號之「18TC」夜店,以新臺幣(下同)15,000元向某 姓名年籍不詳、自稱「艾倫」之外籍成年男子購入大麻花而 取得大麻種子,再於同年11月起至106年6月29日止之期間內 ,向不知情之葉晉豪分租門牌號碼為南投縣○里鎮○○路000號 建物之地下室(下稱福興路建物),於該處栽種大麻植株,俟 大麻植株開花後,將花、葉、莖採下,置於陰乾架以除濕機 使之乾燥,再將之磨碎摻入香菸內以便施用,而以此方式製 造第二級毒品大麻。」等語、犯罪事實記載:「嗣王士朋 因前述福興路建物租約即將到期,遂於106年6月30日將部分 大麻植株及生產設備搬遷至以自身名義承租、門牌號碼為南 投縣○○鎮○○路○○巷0○0號建物(下稱粉寮巷建物),卻遭房東 察覺王士朋疑在該處從事不法行為…」等語,一審判決理由 論罪科刑㈤記載:「又被告王士朋如犯罪事實一、三所為, 係基於一製造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製成第二級毒品後,將 成品在不同租屋地點間運輸存放,應認製造及運輸第二級毒 品行為間有部分合致而屬一行為,故被告王士朋所犯製造第 二級毒品罪及運輸第二級毒品未遂罪,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 ,從一重之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斷。」等語,顯然忽略上開 現場勘驗報告內容無任何製成第二級毒品大麻之客觀事證, 且二審判決亦維持一審判決所認事實駁回上訴,準此,聲請 人有無涉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即非無疑。
㈤綜上所述,現場並未見有「人為方式加工」之大麻成品或半
成品,何來原確定判決所認定之「大麻1包(毛重23.06公克) 」及「乾燥大麻花1包」?從而,原確定判決認定之「製成 第二級毒品後,將成品在不同租屋地點間運輸存放」等事實 ,即有疑慮,應調查該「枯萎之大麻葉」是否為人力進行乾 燥而成,即具有推翻原審認定事實之蓋然性存在。原確定判 決忽略上開現場勘驗報告內容無任何製成第二級毒品大麻之 客觀事證,逕自認定聲請人有製成第二級毒品之事實,又上 開筆錄、勘驗報告、錄影之影像亦為判決確定前已存在,且 法院未及調查審酌,具有「未判斷資料性」及「新規性」, 而前揭具新規性之證據,經單獨判斷,或結合先前已經存在 卷內之各項證據資料予以綜合判斷,已足令人因此產生合理 懷疑可信聲請人所辯為真,而足以推翻原確定判決各項推論 所認定之事實,並有聲請人應受無罪判決之情形,已符合聲 請再審「確實性」之要件。準此,本件原判決確定後,關於 聲請人所犯製造第二級毒品部分,既有上揭所述之證據綜合 判斷結果,確實有足以推翻原確定判決所認定事實之高度可 能性,影響判決之結果,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 款規定之再審要件,懇請開啟再審,以免冤抑。二、按再審之聲請,經法院認無再審理由,而以裁定駁回者,不 得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式違背規 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3項、第433 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同一原因」,係指據以聲請再審 之同一原因事實而言。至於是否為同一原因事實,則應就再 次聲請再審之事由及其提出之證據方法,與之前已為實體上 裁定駁回之聲請互作比較,倘聲請再審之原因事實及所提出 之證據方法彼此相同者,即屬同一原因事實,自不得更以同 一原因聲請再審。
三、本件聲請人係依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對於 本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191號107年9月11日第二審確定判決( 下稱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主張有足以推翻原確定判決所 認定事實而影響判決結果之新證據云云。經查: ㈠聲請人雖以前揭理由欄一㈠至㈣所示「新證據」聲請再審,然 除理由欄一㈠前段所列聲證4至聲證8部分,以及聲請人請求 本院進行勘驗調查證據部分,其聲請為無理由,詳如後述外 ,其餘部分聲請人曾以同一原因事實及證據方法向本院聲請 再審(見下表),業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再字第101號裁定認無 再審理由而駁回其聲請,並經最高法院以109年度台抗字第1 435號裁定駁回其抗告確定,有各該裁定書網路列印本及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為憑,聲請人復以同一原因 向本院聲請再審,此部分聲請再審之程序顯然違背規定,且
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本件聲請再審原因 109聲再101同一聲請原因 本裁定理由欄一㈠ (除聲證4至聲證8部分外) 該裁定理由欄一㈤ 本裁定理由欄一㈡ 該裁定理由欄一㈡ 本裁定理由欄一㈢ 該裁定理由欄一㈣ 本裁定理由欄一㈣ 該裁定理由欄一㈢ ㈡聲請人雖提出前揭理由欄一㈠所示聲證4至聲證8,主張依該等 證據顯示,本案查獲現場所有大麻植株均為尚未開花,或開 花但尚未成熟之大麻植株,是同案被告葉晉豪及聲請人所稱 「葉晉豪身上查獲之大麻成品為自埔里福興路建物內之大麻 植株採收而成」等語,其真實性實非無疑,足認本件無補強 證據可證明聲請人涉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云云,並請求本 院勘驗草屯現場查緝影片、調取埔里現場搜索及勘驗之錄影 影像、傳喚從地上掃出大麻枯葉之警員石欣明。惟查: ⒈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大麻 ,係指長成之大麻植株之花、葉,經乾燥後適合於施用之製 品而言。故對大麻植株之花、葉,以人工方式予以摘取、蒐 集、清理後,再利用人為、天然力或機器設備等方法,以風 乾、陰乾、曝曬或烘乾等方式,使之乾燥,亦即以人為方式 加工施以助力,使之達於易於施用之程度,即屬製造大麻之 行為(最高法院110度台上字第1626號判決要旨)。 ⒉本件聲請人確有如原確定判決所認定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之 犯行,業據①聲請人於106年7月4日經辯護人陪同警詢時,已 詳述其種植及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之過程:「(問:於現場< 按指南投縣○○鎮○○路○○巷0○0號鐵皮屋>查扣何物?)現場查 扣大麻植株共82株、LED燈具10組、LED燈管23支、方形LED 燈具11組、T5燈具1組、T5燈具1批、鈉氣燈座2組、電動起 子1個、剪刀1支、…捲菸紙2包、大麻1包(毛重23.06公克)、 乾燥大麻花1包…」、「(問:承上,所查扣物品何人所有?) 大麻植株共82株、LED燈具10組、LED燈管23支、方形LED燈 具11組、T5燈具1組、T5燈具1批、鈉氣燈座2組、電動起子1 個、剪刀1支、…捲菸紙2包、大麻1包(毛重23.06公克)…都是 我所有;乾燥大麻花1包…是葉晉豪的」、「(問:做何用途 ?)大麻植株共82株是我自己種植的,用途是自己吸食跟販 賣;警方查扣的所有燈具都是用來照射大麻,產生日照的效 果、電動起子1個是我將燈管鎖在木支架上所用、剪刀1支是 用來修剪大麻,將乾枯的枝葉修剪,讓大麻不要發霉、…捲 煙紙2包是我要捲大麻吸食所用、大麻1包(毛重23.06公克) 是乾燥的大麻葉,是枯萎的大麻葉…」、「(問:南投縣○○鎮 ○○路○○巷0○0號鐵皮屋由何人承租,做何用途?)為我所承租 ,種植大麻之用」、「(問:你種植大麻做何用途?)為取大 麻花自身吸食跟販賣之用」、「(問:於何時開始種植大麻 ?)差不多2年前,大約是104年11月左右」、「(問:你如何 將大麻製成大麻葉及大麻花販售供人吸食?流程為何?)我
只取大麻花而已,我等大麻植株成長健康茂密後,移到開花 房,平均用鹵素燈照射大約3個月,我就會進行採收,將大 麻花風乾,風乾後便可以吸食跟販賣」、「(問:經犯嫌葉 晉豪於106年7月3日11時40分帶同警方前往南投縣○里鎮○○路 000號民宅(含上下層),該地方係何人承租?做何用途?)該 處所一開始係葉晉豪所承租,我於104年11月左右,我向他 租用下層種植大麻之用」、「(問:現場查扣何物?)現場查 扣乾燥大麻1桶、除濕機2臺、…溫溼度計1個、陰乾架1組、 研磨器1個、捲菸紙1包、…乾燥大麻1袋、大麻植株共90株、 …剪刀1支…」、「(問:承上,何人所有?做何用途?)都是 我的。乾燥大麻1桶是乾燥的大麻葉跟乾燥的大麻莖、除濕 機2臺是放置在開花房內控制濕度,不要讓大麻花發霉,以 及讓大麻花乾燥、…溫溼度計1個,協助我控制室內溼度,大 約控制在40%至50%左右,濕度過高就要開除濕機、陰乾架1 組是用來風乾收成的大麻花所用、研磨器1個是將大麻花絞 碎,才可以摻進香菸內吸食、捲菸紙1包是用來捲大麻花吸 食用、…乾燥大麻1袋是乾燥的大麻葉跟莖、大麻植株共90株 是用於吸食跟販賣用、…剪刀1支修剪乾枯的大麻植株葉跟莖 …」、「(問:你原本係於南投縣○里鎮○○路000號向葉晉豪分 租下層種植大麻,因何將大麻植株(82株)及部分照明、乾燥 設備移至南投縣○○鎮○○路○○巷000號,於何時移入?因何要 移入該址?何人與你共同移入?)因為租賃到期,我是在106 年6月30日將上述物品移入,搬入只有我一個人搬,後來○○ 路○○巷0-0號的房東發現我好像在種大麻,要我搬走,我才 請葉晉豪來幫忙」等語(106偵18279卷一第29至31頁);②聲 請人於106年7月4日經辯護人陪同偵訊時亦供承:「(問:何 時開始種植大麻?)約1年多,約104年11月開始,快2年了」 、「(問:葉晉豪稱106年7月1日所吸食大麻是你給他,且你 沒有跟他收錢?)是」、「(問:葉晉豪身上查獲大麻來源 ?)從福興路那邊採收下來,剩下一些比較小的大麻,我就 送給他,就是7月1日那次」等語(106偵18279卷一第99至100 頁);③聲請人於107年3月29日第一審審理時,對於被訴製造 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犯罪事實表示承認,並供承:「(問:製 造完成的大麻煙草,你有無自己拿來施用?)有」、「(問: 106年7月1日你提供給葉晉豪的大麻,是否你自己製作送給 他的?)是」(一審卷第148頁)。且經④同案被告葉晉豪於106 年7月3日警詢時供稱:「(問:警方自你使用的包包起獲大 麻成品1包,該物品從何而來?)是我在南投縣○里鎮○○路000 號1樓,餐廳桌上收集的,那是王士朋遺留下來的」(106偵1 8279卷一第43至44頁);於106年7月4日警詢時供稱:「(問
:王士朋有無將種植的大麻植株,收成後販售予你?)沒有 ,都是請我吸食」、「(問:你如何將大麻製成大麻葉及大 麻花供人吸食?流程為何?)我所吸食的大麻是王士朋請我 的,都是已經是成品,流程我不知道」、「(問:為何你會 在1樓餐廳收集到警方所查扣的大麻?)就是我向王士朋表示 該址不再繼續承租時,王士朋有跟我說他在地下1樓種植大 麻,我有跟他說東西趕快撤走,因為我已經提早將個人物品 都搬走了,王士朋想說我跟家人已經搬走,所以有將大麻的 一些物品拿到一樓來加工,我是看到他加工後剩餘的大麻物 品,才收集成1包」、「(問:你如何吸食大麻?)我吸食的 大麻都是王士朋捲好給我的」等語(106偵18279卷一第46至4 8頁)。復有⑤原確定判決(引用第一審判決,下同)附表一至 四所示扣案物品可資證明,而扣案如原確定判決附表一、二 、三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送驗煙草檢品19包經檢驗均含第 二級毒品大麻成分;送驗植株檢品160株經檢視葉片外觀均 具大麻特徵,隨機抽樣16株檢驗均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送驗綠色種子1包共計31顆,其中11顆經檢驗含第二級毒品 大麻成分;送驗褐色種子2包共計38顆,其中12顆經檢驗含 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6 年8月1日調科壹字第10623018170號鑑定書為憑(106偵18279 卷一第213頁)。綜上事證相互參佐補強,足認聲請人確有如 原確定判決所認定於104年11月起至106年6月29日止之期間 內,向不知情之葉晉豪分租門牌號碼為南投縣○里鎮○○路000 號建物之地下室,於該處栽種大麻植株,俟大麻植株開花後 ,將花、葉、莖採下,置於陰乾架以除濕機使之乾燥,再將 之磨碎摻入香菸內以便施用,而以此方式製造第二級毒品大 麻之犯行,聲請意旨謂本件無補強證據可證明聲請人涉犯製 造第二級毒品犯行云云,顯乏所據。
⒊至於聲請人所提聲證4至聲證8之查緝(草屯)現場影片光碟及 截圖、查緝(草屯)現場照片、(草屯)現場勘驗照片,其中查 緝(草屯)現場影片並經聲請人請求本院勘驗,以確認原確定 判決附表二編號1之乾燥大麻花1包、編號19之大麻1包,是 否為警方自(埔里)現場之乾燥大麻1桶及大麻1袋挑選拼湊而 成,抑或為警方自現場掃取撿拾而成。但查,原確定判決附 表二編號1之乾燥大麻花1包、編號19之大麻1包,係由臺中 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於106年7月3日9時30分至11時30分, 在南投縣○○鎮○○路○○巷0○0號建物執行搜索所扣得,嗣於同 日12時30分至17時,再由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在南投 縣○里鎮○○路000號建物執行搜索而扣得大麻1桶、大麻1袋( 即原確定判決附表二編號2至18之物),上開兩建物分別位在
南投縣草屯鎮、埔里鎮,相隔有一定之距離,執行搜索機關 又不相同,且草屯○○巷建物搜索在前,警方如何由搜索在後 之埔里福興路建物所扣得之大麻1桶及大麻1袋中挑選拼湊, 而成為搜索在前之粉寮巷建物所扣得之乾燥大麻花1包及大 麻1包?又原確定判決附表二編號1之「大麻(乾燥大麻花)1 包、草屯B023」,即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現場勘驗報告第4頁 之伍、證物採證及處理情形南投縣○○鎮○○路○○巷0○0號項目 9「疑似乾燥大麻花1包(證物編號B023)」(106偵18279卷二 第3頁反面),係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於106年7月3日 ,在南投縣○○鎮○○路○○巷0○0號,自000-0000號自小貨車副 駕駛座背包內扣得,此有搜索扣押筆錄所載「B023乾燥大麻 花1包、000-0000自小貨副駕駛座背包」可證(106偵18279卷 一第67頁反面),而上述背包內之大麻花1包,係同案被告葉 晉豪於案發前,從南投縣○○鎮○○路000號1樓餐廳桌上收集聲 請人留在現場之乾燥大麻花所得,業經葉晉豪於警詢時陳述 明確(106偵18279卷一第43至44、46頁),核與聲請人於偵訊 時供稱:葉晉豪到案時身上大麻是我給的,是從福興路那邊 採收下來,剩下一些比較小的大麻,我就送給他等語相符(1 06偵18279卷一第100頁、卷二第87頁反面),並有現場查獲 照片3張可佐(106偵18279卷二第24至25頁),是以原確定判 決附表二編號1之「大麻(乾燥大麻花)1包、草屯B023」既為 聲請人採收後所剩餘,並於送給葉晉豪後經警自葉晉豪背包 內扣得,顯非警方自埔里福興路現場扣得之大麻1桶及大麻1 袋中挑選拼湊而成,或自地上掃取撿拾而成,另觀臺中市政 府警察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所附現場照片(照片編號153至16 1、173、181至182),草屯○○巷現場並無打掃收拾情形,況 執行搜索時聲請人及同案被告葉晉豪均在場,若警方有撿拾 拼湊之行為,縱使聲請人當時身體遭警方壓制而不便即時提 出,其後於檢察官偵訊及法院審理程序中大可隨時自行提出 或透過辯護人提出,然不僅未見聲請人提出,甚且聲請人於 偵、審中就被訴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始終自白認罪,直至再 審程序時方為此項爭執,本院綜據上述各情,認其所提上開 聲證4至聲證8,無論單獨或與卷內其他證據資料綜合判斷, 均不足以動搖原有罪之確定判決,即不具聲請再審之理由, 聲證4之查緝(草屯)現場影片光碟自無勘驗必要,更無必要 傳喚警員石欣明查證有無從地上掃出大麻枯葉,聲請人另具 狀請求本院向警方調取埔里福興路現場搜索及勘驗之錄影影 像,基於上述相同理由,本院認為亦無必要。
四、綜上,聲請人所執前揭聲請再審理由,或係聲請再審之程序 違背規定,或無再審理由,核屬一部不合法,一部無理由,
均應予駁回,並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前段、第434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清鈞
法 官 簡婉倫
法 官 黃小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李宜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