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12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立全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14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立全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恐嚇取財等罪,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 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 署民國110年12月8日(原聲請書誤載為110年10月8日)是否 聲請定刑聲請書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 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 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吳立全因犯如附表所示恐嚇取財罪等案件,經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 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而其中受刑人如附表編 號1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而如附 表編號2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 查受刑人於110年12月8日已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 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聲請定 刑聲請書」1份附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 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審 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犯 法益,並考量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 罰所生之效果,另審酌受刑人對於法院定應執行刑表示「沒 有意見」等情狀(見本院卷第191至195頁),定其應執行之 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楊 欣 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孫 銘 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受刑人吳立全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以下空白) 罪名 妨害自由罪 恐嚇取財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1月 犯罪日期 104年01月31日 104年02月2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04年度偵字第8782號 彰化地檢104年度偵字第8782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80號 108年度上更一字第45號 判決日期 107年05月10日 108年11月2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80號 108年度上更一字第45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8年07月25日 (經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96號判決不合法駁回上訴) 110年10月28日 (經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476號判決不合法駁回上訴)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勞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勞 備註 彰化地檢108年度執再字第342號(已執畢) 彰化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35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