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09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坤霖(原名林重坤)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
聲付字第11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坤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受刑人林坤霖前因殺人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5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12月14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83937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14年10月1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冰 芬
法 官 鍾 貴 堯
法 官 劉 柏 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陳 怡 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