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10年度,3067號
TCHM,110,聲,3067,2021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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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06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孟慶雲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1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孟慶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孟慶雲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並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12月14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80302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98年度上重更三字第41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永 玉
               法 官 卓 進 仕
            法 官 周 莉 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邱 曉 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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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