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04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淳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14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淳富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數罪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 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 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11月23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 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 ,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張淳富因犯如附表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均經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而其中受刑人如附表編號1 至3所示之各罪,均為不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 罪,而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 處罰,然查受刑人於民國110年11月23日已向檢察官聲請定 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 案件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1份附卷 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 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 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犯法益,並考量各該 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暨被 告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各罪,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 110年度訴字第167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 ,後經本院駁回受刑人之第二審上訴確定等情狀,並考量受 刑人表示之意見(見本院卷第68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 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李 明 鴻
法 官 楊 欣 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孫 銘 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受刑人張淳富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販賣第二級 毒品罪 販賣第二級 毒品罪 販賣第二級 毒品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5年2月 (共二罪) 有期徒刑5年4月 有期徒刑5年3月 犯罪日期 109年09月29日 109年11月11日 109年09月16日 109年10月0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6467、110年度偵字第2962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6467、110年度偵字第2962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6467、110年度偵字第2962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 第1238號 110年度上訴字 第1238號 110年度上訴字 第1238號 判決日期 110年08月17日 110年08月17日 110年08月17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號 110年度上訴字 第1238號 110年度上訴字 第1238號 110年度上訴字 第1238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0年09月13日 110年09月13日 110年09月13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勞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勞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勞 備註 1.附表編號1至3各罪,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訴字第167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確定。 2.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1607號。 受刑人張淳富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4 (以下空白) 罪名 轉讓禁藥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09年11月12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6467、110年度偵字第2962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 第1238號 判決日期 110年08月17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號 110年度上訴字 第1238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0年09月13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勞 備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160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