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10年度,3043號
TCHM,110,聲,3043,2021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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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04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蘇佑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14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佑宗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佑宗(下稱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 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 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民國(下同)110年8月31日 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 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 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 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 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分 別定有明文。另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 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 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 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為定應執行刑之 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 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 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 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 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 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性界限,並應 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 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 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 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



則(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40號裁定意旨參照)。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 案,有上開案件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 卷可稽。其中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 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 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各款 之情形。茲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 有受刑人110年8月31日所簽立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是否請 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足憑。本院審核相關案卷,認 檢察官聲請為正當,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 罪類型、行為態樣、時間間隔、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 ,及前揭所述之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 部性界限等情,而為整體評價後,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 文所示。
四、另按定應執行之刑,應由檢察官向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 聲請依法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 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 ,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 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本院審核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已 依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6310號執行完畢,但 參照上開說明,仍應與附表編號2至3未執行完畢之罪合併定 其應執行之刑,嗣檢察官執行時,再予扣除。又本案聲請就 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牽涉案件情節單純 ,可資減讓之刑期幅度有限,顯無必要再命受刑人以言詞、 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尚與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 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無違,附此敘明。五、據上論結,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 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意 聰
法 官 陳 慧 珊
法 官 田 德 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陳 志 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附表:受刑人蘇佑宗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藥事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年4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6月30日 107年3月27日 107年4月11日前2、3日之不詳時間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2354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9557、9657、12320、12875、19017、20209、107年度毒偵字第2379、3251號、107年度偵字第20210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9557、9657、12320、12875、19017、20209、107年度毒偵字第2379、3251號、107年度偵字第2021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09年度中簡字第2732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270、2279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270、2279號 判決日期 109年9月25日 110年1月21日 110年1月2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9年度中簡字第2732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4349、4350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4349、4350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9年10月28日 110年7月8日 110年7月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得易科 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得社勞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6310號(已執畢)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9973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997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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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