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10年度,2989號
TCHM,110,聲,2989,2021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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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98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帆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14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帆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帆(下稱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 之各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下稱苗栗地院)及本院先後 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上開數罪有刑 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之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應依刑法 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規定定應執行刑,爰聲 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 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 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 諭知罪刑之法院而言(最高法院68年度第6次刑事庭庭推總 會決議意旨參照)。又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 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 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 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 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 51條規定定之」,是以,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有刑法第50 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 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三、經查,受刑人前於民國106年間因施用毒品等案件,經苗栗 地院分別以106年度原訴字第32號、106年度原易字第24號、 107年度原訴字第4號、106年度原訴字第31號判決分別判處 有期徒刑10月、7月、1年、9月、7月確定,並經苗栗地院以 107年度聲字第140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如附 表編號1至5所示)。復於107年間因轉讓禁藥、販賣毒品等 案件,經苗栗地院以107年度原訴字第30號判決分別判處有 期徒刑7月、15年2月(2罪)、7年8月(2罪)、7年7月(7 罪)、7年2月、3年9月、3年8月(2罪)、3年7月,並合併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6月,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 以109年度原上訴字第32號判決將其上訴駁回,嗣經受刑人



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10年度台上字第3533號判決將 原判決轉讓禁藥部分撤銷,改判處有期徒刑4月,其餘部分 上訴駁回而確定(如附表編號6至22所示),有上開判決書 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而受刑人上揭等 所犯,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為本院109年度原上訴字第32號 判決(如附表編號6至22所示),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 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四、復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中如附表編號6 所示之部分,為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其餘 部分,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屬刑法第 50條第1項但書各款之情形。茲檢察官係依受刑人之請求而 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詢問日期110年11月16日之臺灣苗 栗地方檢察署公務詢問紀錄表1份在卷足憑(見本聲請卷第1 1頁),本院依上開等規定審核後,認檢察官之本件聲請為 正當,應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五、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 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 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 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 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 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 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80年台 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揆諸前揭說明,經本院審核 相關案卷、考量自由裁量之範圍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即 法律秩序之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性界限)及不利益變更禁 止原則,並衡酌定應執行刑之基本原則及受刑人人格、所犯 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 之密接程度,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 程度隨刑期而遞增,考量受刑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以及經 徵詢後受刑人表達其已深知悔悟,其為原住民,患有HIV、C 肝、憂鬱症、睡眠障礙等相關精神疾病,健康狀況欠佳,家 中尚有年邁雙親及2個女兒,需要受刑人扶養,且其販賣毒 品之數量均微小,惡性難謂重大,並於警詢時皆自首、自白 ,且供出上手,請求從輕定應執行刑等語,而為整體評價後 ,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紀 文 勝
法 官 姚 勳 昌




法 官 紀 佳 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洪 鴻 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附 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年 犯 罪 日 期 106年10月4日 106年7月5日17時20分許採尿前96小時內某時 106年12月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1815號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1314號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2139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案 號 106年度原訴字第32號 106年度原易字第24號 107年度原訴字第4號 判 決 日 期 107年2月8日 107年2月22日 107年4月26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案 號 106年度原訴字第32號 106年度原易字第24號 107年度原訴字第4號 判 決確 定 日 期 107年2月22日 107年2月22日 107年5月14日 是否 為 得 易科罰 金 之 案 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1024號(編號1至5,前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403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1388號(編號1至5,前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403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2032號(編號1至5,前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403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

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藥事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06年9月19日 106年9月19日 106年10月1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1725號、106年度偵字第5047號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544號、第1545號、第1546號、第3341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6年度原訴字第31號 106年度原訴字第31號 109年度原上訴字第32號 判 決 日 期 107年7月24日 107年7月24日 109年11月12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6年度原訴字第31號 106年度原訴字第31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3533號 判 決確 定 日 期 107年8月9日 107年8月9日 110年10月14日 是否 為 得 易科罰 金 之 案 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4129號(編號1至5,前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403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4129號(編號1至5,前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403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2428號


編 號 7 8 9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5年2月 有期徒刑15年2月 有期徒刑7年8月 犯 罪 日 期 106年11月16日 106年11月18日 106年11月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544號、第1545號、第1546號、第3341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9年度原上訴字第32號 109年度原上訴字第32號 109年度原上訴字第32號 判 決 日 期 109年11月12日 109年11月12日 109年11月12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3533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3533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3533號 判 決確 定 日 期 110年10月14日 110年10月14日 110年10月14日 是否 為 得 易科罰 金 之 案 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2429號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2429號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2429號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年8月 有期徒刑7年7月 有期徒刑7年7月 犯 罪 日 期 106年10月11日 106年11月3日 106年11月1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544號、第1545號、第1546號、第3341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9年度原上訴字第32號 109年度原上訴字第32號 109年度原上訴字第32號 判 決 日 期 109年11月12日 109年11月12日 109年11月12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3533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3533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3533號 判 決確 定 日 期 110年10月14日 110年10月14日 110年11月12日 是否 為 得 易科罰 金 之 案 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2429號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2429號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2429號

編 號 13 14 15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7日 有期徒刑7月7日 有期徒刑7年7月 犯 罪 日 期 106年11月12日 106年11月29日 106年11月2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544號、第1545號、第1546號、第3341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9年度原上訴字第32號 109年度原上訴字第32號 109年度原上訴字第32號 判 決 日 期 109年11月12日 109年11月12日 109年11月12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3533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3533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3533號 判 決確 定 日 期 110年10月14日 110年10月14日 110年10月14日 是否 為 得 易科罰 金 之 案 件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2429號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2429號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2429號


編 號 16 17 18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年7月 有期徒刑7年7月 有期徒刑7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06年11月17日 106年11月23日 106年11月1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544號、第1545號、第1546號、第3341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9年度原上訴字第32號 109年度原上訴字第32號 109年度原上訴字第32號 判 決 日 期 109年11月12日 109年11月12日 109年11月12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3533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3533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3533號 判 決確 定 日 期 110年10月14日 110年10月14日 110年10月14日 是否 為 得 易科罰 金 之 案 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2429號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2429號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2429號



編 號 19 20 21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9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犯 罪 日 期 106年11月20日 106年11月19日 106年11月2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544號、第1545號、第1546號、第3341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9年度原上訴字第32號 109年度原上訴字第32號 109年度原上訴字第32號 判 決 日 期 109年11月12日 109年11月12日 109年11月12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3533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3533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3533號 判 決確 定 日 期 110年10月14日 110年10月14日 110年10月14日 是否 為 得 易科罰 金 之 案 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2429號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2429號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2429號

編 號 22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7月 犯 罪 日 期 106年11月1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544號、第1545號、第1546號、第3341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9年度原上訴字第32號 判 決 日 期 109年11月12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3533號 判 決確 定 日 期 110年10月14日 是否 為 得 易科罰 金 之 案 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24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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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