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97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義澤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14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義澤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義澤(下稱受刑人)因詐欺數罪,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 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 臺中地方檢察署民國110年11月3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 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 ,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而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 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 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 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 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 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 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 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 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 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 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之判 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憑。而受刑人 所犯上開各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之不得併合處 罰情事,惟經受刑人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向 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亦有110年11月3日之臺灣臺中 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
調查表影本在卷足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之刑期總合及內部界限、 外部界限之範圍,及所犯各罪除編號1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以外,編號2 、3之罪分別為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 取財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該2罪犯罪類型、行為 態樣、動機均類似,犯罪時間亦相近(均為107年2月底以後 加入同一跨境電信詐騙集團後所犯,詐欺取財之犯罪時間分 別為同年3月月初某日至4月30日間、同年6月11日至7月17日 間),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等情狀,爰就有期徒刑部分 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冰 芬
法 官 劉 柏 駿
法 官 鍾 貴 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何 佳 錡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附表:受刑人林義澤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 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8仟元)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罪日期 109年7月5日 107年2月底以後加入跨境電信詐騙集團,並於同年3月初某日至4月30日間,參與對中國大陸地區不詳之民眾詐取金錢既遂1次之犯行 於107年6月11日至7 月17日間,參與對中國大陸地區不詳之民眾詐取金錢既遂1次之犯行(贓款並透過地下匯兌、層層洗錢進入代號「金強」等水房所掌握之人頭帳戶,再交付陳誌偉)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速偵字第3849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0832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0832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號 109年度沙交簡字第744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2408、2411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412號 109年度金上更一字第281號 判決日期 109年8月7日 109年2月25日 110年4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號 109年度沙交簡字第744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3707、3748號 109年度金上更一字第281號 確定日期 109年9月4日 109年9月24日 110年6月2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3667號;已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1.臺灣花連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助字第186號(併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緝字第812號、109年度執字第15114號)。 2.聲請書附表編號2之「犯罪日期」欄記載錯誤,應予更正。 臺灣花連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助字第254號(併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986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