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10年度,2829號
TCHM,110,聲,2829,2021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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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82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艾康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13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艾○○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艾○○因妨害自由等數罪,先後經判決 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及依刑法第41條第1、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 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 有明文。次按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 ,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下 同)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同法第41條 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艾○○因妨害自由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 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 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 審核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前揭法條規定,並按最高法院110年 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為保障受刑人之程序利益, 於裁定前,函知受刑人於文到後5日內陳述意見,惟迄至本 院110年12月3日查詢其有無提出陳述意見狀前仍未表示意見 ,有本院110年11月15日110中分高刑聲110聲2829字第10486 號刑事庭函(稿)、送達證書、訴狀查詢表附卷可稽。並兼 衡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罪質以及定應執行刑之限制加 重原則,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正受刑人之目的,在未逾 越外部界限之限度內,及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 量權之內部性界限等情,而為整體評價後,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紀 文 勝
法 官 賴 妙 雲
法 官 姚 勳 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溫 尹 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附表:受刑人艾○○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罪名 個人資料保護法 妨害自由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09.10.18 109.1.21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320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 14453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0年度中簡字第1589號 110年度上易字第793號 判決日期 110.8.6 110.10.13 確定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0年度中簡字第1589號 110年度上易字第79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9.3 110.10.13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得易科、社勞 得易科、社勞 備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1127號 (社會勞動履行中)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257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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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