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抗字,110年度,1452號
TCHM,110,抗,1452,2021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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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抗字第1452號
抗 告 人
即 受刑人 麥慧君




上列抗告人因數罪併罰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
院中華民國110年11月23日裁定(110年度聲字第881號),提起
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抗告人即受刑人麥慧君(下稱抗告人)抗告意旨略以:抗告 人係因一時疏忽而犯錯,於獄中已深切反省。抗告人尚須陪 伴罹患○○○、○○○之婆婆及年幼女兒,抗告人深知悔悟,懇請 准予從輕量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 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 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 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 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 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 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 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 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 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 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 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 ,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 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而個案之裁量判 斷,除非有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 平等諸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情形,即不得任意指其為違法。三、經查:
(一)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前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 刑,均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最先一罪裁判確定前所犯 ,原審亦為最後事實審法院,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抗告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4 所示之罪,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茲



檢察官就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 行刑,經原審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並定其應執行刑。依抗 告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14各罪之宣告刑,最長期之刑為有期 徒刑1年6月,合併刑期為有期徒刑18年4月,原裁定於此範 圍內,併考量附表編號1至12所示之罪,曾經臺灣新竹地方 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60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7月,附 表編號13至14所示之罪,曾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 訴字第295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酌定其應執行之 刑為有期徒刑6年3月。原審裁定之刑度並未逾越法律之外部 性界限,亦無明顯濫用裁量權而有違反法律內部性界限之情 形,於法自無違誤。
(二)抗告意旨雖執前詞,請求重新酌定等語。惟查:抗告人所犯 如原裁定附表所示之罪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其法定刑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 刑,均非屬微罪,犯罪時間係於民國107年10月6日至107年1 0月17日間,均係於短期間內所犯;且抗告人加入詐欺集團 ,與其他詐欺集團成員3人以上共同從事詐欺取財犯行,使 被害人陷於錯誤,詐領被害人之財物,致多數被害人受有損 害,受刑人一再犯罪不能自制,足見非屬偶發性犯罪,反映 出受刑人法治觀念薄弱、自我約束能力不足之人格特性與犯 罪傾向,自應受相當之刑罰評價,所定應執行刑不宜過於輕 縱,以匡正其迭次違反法律規範之行為。本院復審酌抗告人 加入詐欺集團,多係擔任車手從事領款之工作,使被害人於 遭詐騙成功後難以取回款項,並造成查緝困難,實難認抗告 人累積之犯行程度及情狀尚屬輕微。再審酌原裁定附表編號 1至12、編號13至14之罪前已分別經裁定或判決定應執行有 期徒刑5年7月、1年4月確定後,原裁定再就前開已經分別定 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3月,實際 已受相當之恤減,並無過重而違背比例原則或公平正義之情 形,亦無違背整體法律秩序之理念及法律規範之目的,自不 得任意指為不當。
四、綜上所述,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原審裁定定其應執 行刑有期徒刑6年3月,並未逾越法律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 限,並無違誤或不當。抗告人提起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 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何 志 通
               法 官 許 月 馨
                法 官 吳 進 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洪 宛 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附表:受刑人麥慧君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罪日期 107年10月10日 107年10月10日 107年10月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南投地檢107年度偵字第5647號等 南投地檢107年度偵字第5647號等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034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08年度上訴字 第2484號 108年度上訴字 第2484號 108年度訴字 第413、862號 判決日期 109年1月7日 109年1月7日 109年4月15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09年度台上字 第1986號 109年度台上字 第1986號 108年度訴字 第413、862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9年4月15日 109年4月15日 109年6月22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南投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114號 南投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114號 南投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114號 編號1至12業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7月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罪日期 107年10月8日 107年10月8日 107年10月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034號等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034號等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292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08年度訴字 第413、862號 108年度訴字 第413、862號 109年度訴字 第642號 判決日期 109年4月15日 109年4月15日 109年5月2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08年度訴字 第413、862號 108年度訴字 第413、862號 109年度訴字 第642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9年6月22日 109年6月22日 109年8月12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2020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2020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2680號 編號1至12業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7月 編號 7 8 9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2次)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罪日期 107年10月9日 107年10月10日 107年10月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9396號等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9396號等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9396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08年度訴字 第2953號 108年度訴字 第2953號 108年度訴字 第2953號 判決日期 109年3月31日 109年3月31日 109年3月3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08年度訴字 第2953號 108年度訴字 第2953號 108年度訴字 第2953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9年8月11日 (撤回上訴) 109年8月11日 (撤回上訴) 109年8月11日 (撤回上訴)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3038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3038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3038號 編號1至12業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7月 編號 10 11 12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07年10月17日 107年10月11日 107年10月1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6111號等 新竹地檢108年度偵字第7651號等 新竹地檢108年度偵字第7651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 第190、191號 109年度訴字 第44號 109年度訴字 第44號 判決日期 109年5月5日 109年12月7日 109年12月7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 第190、191號 109年度訴字 第44號 109年度訴字 第44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0年2月22日 (撤回上訴) 110年3月24日 (撤回上訴) 110年3月24日 (撤回上訴)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765號 新竹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542號 新竹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542號 編號1至12業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7月
編號 13 14 罪名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07年10月6日 107年10月1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苗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635號等 苗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635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案號 110年度訴字 第295號 110年度訴字 第295號 判決日期 110年9月1日 110年9月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案號 110年度訴字 第295號 110年度訴字 第295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0年10月4日 110年10月4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註 苗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285號 苗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285號 編號13至14業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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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