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上易字第845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天瀚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幫助詐欺取財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
9年度訴字第1452號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9606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緣顏瑋廷(所為加重詐欺取財等犯行,已由 原審判處罪刑確定)於民國108年6月間某日,見社群網站臉 書「八大社團」網頁暱稱「小吻」之不詳姓名年籍成年男子 ,刊登「可日領、單價高、月收萬元、無壓力」之徵才廣告 ,顏瑋廷以通訊平台LINE與「小吻」聯絡後,得知工作內容 為至超商收送包裹,每次代價新臺幣300元,竟將此訊息告 知蕭秉睿(另由本院審理判決),再轉而告知羅文佑(業經 原審判決無罪確定),其3人明知一般人寄送、收受包裹並 無困難,若有無法收受包裹之時,也是請具有信賴基礎之親 友為之,正常情形下,並無上網給付報酬徵人專門代領包裹 之事,且對方欠缺信賴之基礎,亦不知其年籍姓名、住址等 資料,若有收取報酬代領包裹之情形,可預見是不法詐欺集 團為阻斷警方追查所為,顏瑋廷竟與蕭秉睿、羅文佑加入上 開「小吻」所屬具有持續性、牟利性、結構性犯罪組織之詐 欺集團,與該詐欺集團成員間,共同基於三人以上加重詐欺 之犯意聯絡,擔任該詐欺集團之「取簿手」,由「小吻」指 示顏瑋廷前往不特定之超商領包裹,再拿至不特定地點放置 ,由該不法詐欺集團派人前往收取包裹。而被告江天瀚(下 稱被告)於108年6月間上網並看見前開詐欺集團在網際網路 上刊登之貸款廣告後,以通訊平台LINE與暱稱為「陳鴻文」 之不詳姓名、年籍成年男子聯絡,明知對方並無聯絡地址, 也不知真實年籍等資料,公司行號亦不明,且未與對方謀面 ,雙方欠缺信賴基礎,且自己本身信用不佳,對方要求提供 金融帳戶存摺、金融卡、密碼等假借審核,可預見有使用該 金融帳戶進行非法金流之情形,竟仍基於幫助詐欺之不確定 故意,於同年6月22日上午,將其名義申辦之中華郵政豐原
中正路郵局VISA金融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密碼 ,以LINE傳送給對方,並在7-11超商豐原晉豐門市(位於臺 中市○○區○○路000號)將上開帳戶存摺、金融卡,以交貨便方 式,依指示寄至7-11超商熱陽門市(位於臺中市○○區○○路0段 000號)給名為「許嘉明」之人收取。該不法詐欺集團人員隨 即通知顏瑋廷前往該址收取,並告知領取包裹電話後3碼及 超商門市名稱,顏瑋廷即夥同蕭秉睿,由顏瑋廷騎乘車牌號 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車主顏○谷,是顏瑋廷之兄)搭載 蕭秉睿,於同年月24日13時11分許,前往該門市,並指示蕭 秉睿進入超商領取得手(未簽名),返回交給顏瑋廷,再由顏 瑋廷依指示,將包裹送至臺中市太平區光隆國小旁公園人行 道機車陡坡旁後離開。該不法詐欺集團即於附表所示之時、 地,以附表所載之詐騙方法,向被害人周淑敏、陳智翔、王 柏鈞等人詐騙,致其等陷於錯誤,以附表所示之時、地,分 別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上開被告之金融帳戶內,隨即被 該不法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被害人周淑敏、陳智翔、王 柏鈞始知受騙,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 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 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 定有明文。又第二審之審判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一 審審判之規定,同法第364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本案被告因幫助詐欺取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 ,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訴字第1452號案件,於110 年3月24日進行審理程序辯論終結,並於110年5月12日判處 被告無罪在案。惟被告業於000年0月00日死亡,有臺中○○○○ ○○○○○110年11月5日中市豐戶字第110005808號函附之死亡登 記申請書及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出具之死亡證明書影本各 1份(見本院110年度上易字第845號卷第41至44頁)在卷可 稽。原審未及審酌被告死亡之事實,而對被告為實體判決, 容有未合。檢察官上訴意旨其中執詞就實體部分主張被告具 有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並據以指摘原判決認定被告 不具有幫助詐欺之犯意,有所未當等語部分,因被告已死亡 ,本院無從為實體審酌,而為無理由;至檢察官上訴內容另 以被告於原審判決後已死亡,指陳原判決諭知被告無罪判決 ,難認妥適等語部分,則非無理由。依上說明,應由本院將 原判決撤銷,改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蔣忠義提起公訴,檢察官劉世豪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忠
法 官 高文崇
法 官 李雅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邱曉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附表:(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部分)
交付帳戶之行為人 詐騙方式 寄交之金融帳號及物品 寄交時間、地點 取簿手 取簿時間、地點 遭詐騙匯款之被害人 詐騙方法 匯款時間、地點 匯款金額 (新臺幣) 江天瀚 詐騙集團利用LINE,以暱稱「陳鴻文」向江天翰稱辦理貸款需提供銀行帳戶等資料 豐原中正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提款卡 108年6月22日上午8時24分許、臺中市○○區○○路000號7-11便利超商(豐原晉豐門市) 蕭秉睿、 顏瑋廷 108年6月24日下午1時9分許、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7-11便利超商(熱河門市) 周淑敏 偽稱BOOKING.COM訂房網站客服人員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周淑敏,佯稱業務疏失,導致周淑敏多刷12筆訂房,須依其指示操作自動提款機解除云云,致周淑敏陷於錯誤,依該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108年6月26日晚間6時51分許、屏東縣東港鎮中正路之彰化銀行 29,988元 108年6月26日晚間6時53分許、屏東縣東港鎮中正路之彰化銀行 15,088元 陳智翔 偽稱BOOKING.COM訂房網站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陳智翔,佯稱因內部人員疏失,故變成分期付款,將重複扣款,須依其指示操作自動提款機解除云云,致陳智翔陷於錯誤,依該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108年6月26日晚間7時0分許、花蓮縣○○鄉○○村00鄰00○0號7-11便利超商(天祥門市) 29,988元 王柏鈞 偽稱網路訂房網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王柏鈞,佯稱因內部人員疏失,需依其指示操作自動提款機進行取消作業云云,致王柏鈞陷於錯誤,依該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108年6月26日晚間7時10分許、高雄市○○區○○路000號亞洲城郵局 29,98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