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抗字第1097號
抗 告 人 Highberger,Kakita,Specner & Turner MAF Corp.
法定代理人 K. Hung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抗 告 人 一心稅務專利法律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Paul Hsieh(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抗 告 人 李光南
上列抗告人因袁靜文等與尚揚法律事務所等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7月19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
字第3952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抗告為受裁定之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對於裁定聲明 不服之方法,若非受裁定之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即不 得為之。
二、經查,抗告人Highberger,Kakita,Specner & Turner MAF C orp.及一心稅務專利法律事務所、李光南,固對於民國110 年7月19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952號裁定(下 稱原裁定)提起抗告。惟Highberger,Kakita,Specner & Tu rner MAF Corp.及一心稅務專利法律事務所、李光南,均非 原裁定之當事人,依上開說明,其等對於原裁定尚無提起抗 告之權,其等逕以自己名義對原裁定提起抗告,其抗告為不 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秀貞
法 官 毛彥程
法 官 蔡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何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