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抗字,110年度,1065號
TPHV,110,抗,1065,2021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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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抗字第1065號
抗 告 人 桂子敏
林麗水
楊建傑
楊建偉
郭月娥
楊仲萍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百鉅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創意世家
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
國110年7月14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執事聲字第126號裁定
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0年6月15日所為101年度司執字第989號裁定均廢棄。
理 由
一、抗告人聲請及抗告意旨略以:原法院101年度司執字第989號 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前於民國105 年5月10日製作分配表(下稱系爭分配表),並定於105年6 月22日實行分配,相對人即參與分配債權人百鉅國際開發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百鉅公司)於105年6月13日具狀就系爭分 配表中伊等之分配債權聲明異議,主張應予以剔除、不准列 入分配,並於105年6月30日對伊等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及確 認伊等對債務人創意世家建設有限公司(下稱創意世家公司 )之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原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894號, 下合稱系爭訴訟;於107年1月15日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 訴部分追加創意世家公司為被告),百鉅公司於105年7月2 日向原法院執行處(下稱執行處)陳報起訴之證明,已逾分 配期日起10日,依強制執行法第41條第3項規定,視為撤回 其異議之聲明,詎執行處乃將伊等之分配金額辦理提存,即 有不當。又百鉅公司業於110年3月19日具狀撤回上開對伊等 之聲明異議,其異議既已不存在,則伊等之分配金額應屬強 制執行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之無異議部分,執行處即應依系 爭分配表實行分配,系爭訴訟之受訴法院應以不合法而裁定 駁回系爭訴訟。另百鉅公司亦於110年3月19日具狀撤回系爭 訴訟之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263條第1項規定,視同未起訴 ,故系爭訴訟繫屬已當然全部消滅,執行處自應依系爭分配 表實行分配。詎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於110年6月15日以101年



度司執字第989號裁定(下稱原處分)駁回伊等聲請發還上 開提存款,於法有違,伊等提出異議,亦經原裁定駁回,爰 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准由抗告人領取系爭分配表所 載抗告人之分配金額。
二、按債權人或債務人對於分配表所載各債權人之債權或分配金 額有不同意者,應於分配期日一日前,向執行法院提出書狀 ,聲明異議;異議未終結者,為異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得 向執行法院對為反對陳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提起分配表異議 之訴;聲明異議人未於分配期日起10日內向執行法院為前二 項起訴之證明者,視為撤回其異議之聲明,強制執行法第39 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項亦分別定有明文。準此 ,分配表異議之訴,係指債權人或債務人對於分配表不同意 ,聲明異議,因他債權人或債務人有反對之陳述,致異議未 終結者,由聲明異議人對為反對陳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提起 之訴訟。是以聲明異議人未依法起訴者,執行法院應依原分 配表實施分配;已依法起訴者,則有阻止有異議債權實施分 配之效力,倘異議之訴之原告受勝訴判決確定,有異議而未 受分配部分,即生准許更正分配表之效果;若原告受敗訴判 決確定,則仍依原分配表為分配。次按債權人對他債權人提 起分配表異議之訴,執行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41條第3項規 定,將該債權應受分配之金額辦理提存,其性質為清償提存 ,該分配表異議之訴既經撤回,即應由原受分配之債權人領 取該分配之金額,不能認係債務人之財產(最高法院94年度 台抗字第49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抗告人及百鉅公司均為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債權人,經執行 處函知於105年6月22日上午11時,依105年5月10日製作之系 爭分配表實行分配,並於函文說明欄記載:「三.債權人或 債務人對於分配表所載各債權人之債權或分配表金額有不同 意者,應於分配期日1日前,提出書狀,聲明異議。四.債務 人及被異議之債權人如於分配期日到場,對異議為反對之陳 述者,異議人應於分配期日起10日内對於為反對陳述之債權 人或債務人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並向本處為起訴之證明, 逾期未提出,則視為撤回其異議之聲明,本處將依原定分配 表實行分配。五.如被異議之債權人及債務人均未於分配期 日到場,即視為反對其異議;異議人亦應依前項規定辦理, 提出已於期限內起訴之證明文件。六、異議人應於分配期日 到場,如未到場而不知有前兩項情形時,法院不另通知,仍 應依前兩項規定辦理」等情(見系爭執行卷四第87-92頁) 。查,百鉅公司於105年6月13日具狀向原法院就抗告人受分



配之債權聲明異議(見系爭執行卷四第169-170頁),該執 行事件之當事人於同年6月22日分配期日均未到場,依上開 函文說明,百鉅公司應於分配期日起10日內提起分配表異議 之訴並提出起訴證明。又依民法第120條第2項規定,以日、 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則百鉅公司於105 年6月30日對抗告人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及於105年7月2日 陳報起訴證明(見系爭執行卷四第184、195-205頁),核符 強制執行法第41條規定,抗告人主張百鉅公司於105年7月2 日向執行處陳報起訴之證明,已逾分配期日起10日,依強制 執行法第41條第3項規定,視為撤回其異議之聲明云云,尚 非可採。
 ㈡然百鉅公司於105年6月30日除對抗告人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 外,復同時對抗告人請求確認其等對於創意世家公司之本票 債權不存在(見系爭執行卷四第195-205頁),嗣因確認本 票不存在部分執票人即抗告人與發票人即創意世家公司間有 合一確定之必要,故百鉅公司於107年1月15日就確認本票債 權不存在之訴部分向原法院追加創意世家公司為被告(見系 爭執行卷五第284-288頁、本院卷第91頁),並經一審法官 當庭諭知「關於異議之訴部分,原告並未將被告創意世家建 設有限公司列為異議之訴之對象。此部分僅就確認之訴追加 。諭知追加合法。」等語,有百鉅公司民事追加被告狀及10 7年2月7日言詞辯論筆錄可稽(執事聲字卷第45-53頁、原審 卷第89-93頁),可見百鉅公司所提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被告 ,並未包含創意世家公司。其後百鉅公司於110年3月19日具 狀向執行處撤回聲明異議(見系爭執行五第8頁),並向最 高法院撤回對抗告人系爭訴訟之起訴(見系爭執行五第13頁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37號卷第129頁),為抗告人 所同意(見同上最高法院卷第135頁),雖其撤回之效力及 於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之共同被告創意世家公司,嗣創 意世家公司具狀表示不同意百鉅公司撤回起訴(見同上最高 法院卷第181-185頁),故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部分不 生撤回之效力,然關於分配表異議之訴部分因被告僅有抗告 人,故百鉅公司之撤回起訴生效,即不再繫屬最高法院,有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37號判決附卷可按(見本院卷第 54頁),是抗告人主張分配表異議之訴部分業經撤回等語, 尚非無據。
四、綜上所述,百鉅公司已撤回聲明異議及分配表異議之訴,難 認其異議未終結及有阻止異議債權實施分配之效力,原法院 司法事務官之原處分未及審酌本件分配表異議之訴已撤回, 而駁回抗告人之聲明異議,原裁定亦駁回抗告人之異議,於



法均有未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及原處分不當,求予廢棄 ,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將原裁定及原處分廢棄,發回原法院 執行處另為適法之處理。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景芬
法 官 邱蓮華
法 官 林純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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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百鉅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創意世家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世家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