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勞抗字,110年度,85號
TPHV,110,勞抗,85,2021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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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抗字第85號
抗 告 人 陳柏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西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聲請定暫時
狀態之處分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下同)110年11月17日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救字第1965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
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抗告人雖向本院
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於110年12月23日以110年度勞聲字第59
號裁定駁回其聲請。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向本
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張文毓
法 官 高明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郭彥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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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西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