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上易字第23號
上 訴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繼茂
訴訟代理人 沈以軒律師
陳佩慶律師
游鎮瑋律師
被 上訴 人 郭時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2月16日上午9時30分在本
院第8法庭續行準備程序。兩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具狀說
明下列事項,並提出相關資料到院:
按勞動基準法第53條規定:「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自請退
休:一、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二、工作二十五年
以上者。三、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本件被上訴人自
請退休係符合勞動基準法第53條何款之規定?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從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5條規定
:「第三條第三款之從業人員,依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
改任者,其在本條例施行前之聘用年資,不得併計退休、撫卹
及資遣年資」。本件被上訴人之公務員年資已結清,並自94年
8月12日起計算適用勞基法之年資,則被上訴人自請退休時,
其適用勞動基準法前已結清之公務員年資,有無併計退休年資
?如有,其併計之依據?併計之退休年資為何?如何併計?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趙雪瑛
法 官 謝永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增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