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勞上易字,110年度,10號
TPHV,110,勞上易,10,20211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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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上易字第10號
上 訴 人 黃耀德
柳志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俊文律師
黃逸豪律師
被 上 訴人 良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永宗
訴訟代理人 李亞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1
6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㈠主文欄第二項關於「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黃耀德新臺幣貳拾萬捌仟柒佰叁拾貳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黃耀德新臺幣貳拾萬伍仟捌佰貳拾叁元…」;㈡第8頁第28行及第9頁第1行關於上訴人黃耀德加班費「20萬8,732元」之記載,應更正為「20萬5,823元」;㈢附表八關於「被上訴人應給付之加班費金額(J=M-I)」欄之「109/04」被上訴人應給付之加班費金額(J=M-I)為「8,189」與「總計」為「208,732」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109/04」被上訴人應給付之加班費金額(J=M-I)為「5,280」與「總計」為「205,823」。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趙伯雄
法 官 賴秀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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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