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易字,110年度,124號
TPHV,110,上易,124,20211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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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易字第124號
上 訴 人 賴阿郎
訴訟代理人 李新吉

被 上訴人 俞 偉 文
連 美 枝
鄭 聰 賢
趙 美 惠
李 紅 年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雅萍律師
複 代理人 吳文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1
月12日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1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乃必須具備之法定程式;又上訴不合法之情形,已經 原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第二審法院之審 判長得不定期間先命補正,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4條規 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原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11號判決不服提起上 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18日裁 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5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萬 3,374元,該裁定已於110年11月22日送達上訴人,本院復於 110年12月2日將上開裁定金額更正為5萬6,727元,該裁定於 110年12月14日送達上訴人,上訴人迄未補正第二審裁判費 ,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多元化案 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本院卷第381-383頁、第407- 409頁、第413-415頁、第439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以 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林晏如




              法 官 楊惠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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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