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易字第124號
上 訴 人 賴阿郎
訴訟代理人 李新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俞偉文等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8日所為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參仟參佰柒拾肆元」之記載,應更正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陸仟柒佰貳拾柒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為新臺幣(下同)483萬1,2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3,374元,上訴人於上訴時已繳納1萬6,6 47元,尚欠5萬6,727元,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 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林晏如
法 官 楊惠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張永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