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63號
上 訴 人 中誼埔頂股份有限公司(原達闊埔頂污水處理股份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江涯
訴訟代理人 吳宏城律師
黃若婷律師
被 上訴人 桃園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鄭文燦
訴訟代理人 林秀卿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建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
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12月30日下午3時在
本院第9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沈佳宜
法 官 陳杰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任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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