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00號
上 訴 人 汪尚立
訴訟代理人 沈志成律師
施懿哲律師
被上訴人 福慶宮
法定代理人 黃永清
訴訟代理人 洪文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月26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
院第11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許勻睿
法 官 李昆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蕭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