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勞上易字,109年度,87號
TPHV,109,勞上易,87,20211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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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上易字第87號
上 訴 人 榮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麗生
訴訟代理人 黃啟逢律師
宋立民律師
被 上 訴人 黃秋琴
訴訟代理人 高靖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17
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四項關於「第一審、第二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被上訴人負擔百分之二十,餘由上訴人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一審、第二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上訴人負擔百分之二十,餘由被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趙伯雄
法 官 賴秀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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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榮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