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更一字,109年度,96號
TPHV,109,上更一,96,202112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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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更一字第96號
上 訴 人 優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反訴被告
法定代理人 王朝樑
訴訟代理人 謝宗穎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彥嘉律師
被 上訴人 百一寬頻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錦輝
反訴原告 百一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錦輝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建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11月1
8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五項關於「第一(除確定部分外)、二審本訴部分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百一寬頻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負擔。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百一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一(除確定部分外)、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本訴部分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百一寬頻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負擔。反訴(含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百一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和憲
法 官 周群翔
法 官 陳 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江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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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百一寬頻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百一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優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