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會員代表資格不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更一字,109年度,3號
TPHV,109,上更一,3,20211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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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更一字第3號
上 訴 人 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啟新社福會

特別代理人 葉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興岡間請求確認會員代表資格不存在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2日本院109年度上更一字第3
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 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 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 、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 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 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1項但書及第2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 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依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 理人,或雖依第2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 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 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10年11月26日對本院判決提起第三 審上訴,未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 應依前揭規定補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馬傲霜
法 官 鄭威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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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