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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更一字,109年度,184號
TPHV,109,上更一,184,202112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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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更一字第184號
上 訴 人 宣捷細胞生物製藥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宣捷生物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宣昶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米山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
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23日本院109年度上更一
字第184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向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 之14規定計繳裁判費,若發回或發交更審再行上訴者免繳, 同法第77條之16第1項中段定有明文。又對於第二審判決上 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 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 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 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 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為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 、第2項所明定。另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同法第442條 第2項前段之規定,提起第三審上訴,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上訴人於民國110年12月23日對本院109年度上更一字第18 4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係經第三審發回更審後再行 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中段規定免繳第三審 裁判費。另上訴人未依法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 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戴嘉慧
法 官 陳杰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雅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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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宣捷細胞生物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米山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