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更一字第182號
上 訴 人 原住民族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夷將.拔路兒(Icyang.Parod)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綜電腦系統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
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16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
理 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或其配偶、三親 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其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 關時,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 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並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 上訴人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未為上開釋明,或依法院 認為委任上開親屬或專任人員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 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聲請選 任訴訟代理人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同法第466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10年12月17日對本院110年11月16日判決 提起上訴,未依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 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 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光釗
法 官 江春瑩
法 官 游悅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詩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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