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107年度,605號
TPHV,107,重上,605,20211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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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605號
上 訴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偉甫
訴訟代理人 潘正芬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國光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9日本院107年度重上字第605號判決,提
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七日內,補繳上訴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貳佰貳拾玖萬貳仟玖佰陸拾玖元,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必要程式。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同法第77條之2第1項固有明文。惟預備之訴,係以先位之訴 無理由時,請求法院就備位之訴為判決所合併提起之訴訟, 其訴訟標的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二、經查:
 ㈠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6月19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 字第1213號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先位請求被上訴人國光電 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光公司)、星能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星能公司)、森霸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森霸公司 ,與國光、星能公司合稱被上訴人)依序給付新臺幣(下同 )24億9,000萬元本息、24億8,900萬元本息、42億5,700萬 元本息及被上訴人應將判決書登報,備位請求國光公司、星 能公司、森霸公司依序調減資本費給付並返還24億9,000萬 元、24億8,900萬元、42億5,700萬元(見本院卷C1第42至44 頁)。經核備位之訴之價額並未高於先位之訴,應以先位之 訴定其上訴利益。又先位之訴金錢給付部分,上訴利益合計 92億3,600萬元【計算式:24億9,000萬元+24億8,900萬元+4 2億5,700萬元=92億3,6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326 萬9,400元;登報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共計應徵 9,327萬3,900元。上訴人繳納9,327萬2,400元(見本院C1卷 第39頁),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㈡上訴人對於110年11月9日本院107年度重上字第605號判決提 起第三審上訴,先位請求國光公司、星能公司、森霸公司依



序給付8億2,954萬2,855元本息、8億2,982萬7,112元本息、 14億1,693萬7,910元本息及被上訴人應將判決書登報,備位 請求國光公司、星能公司、森霸公司依序調減資本費給付並 返還8億2,954萬2,855元、8億2,982萬7,112元、14億1,693 萬7,910元。經核備位之訴之價額並未高於先位之訴,應以 先位之訴定其上訴利益。又先位之訴金錢給付部分,上訴利 益合計30億7,630萬7,877元【計算式:8億2,954萬2,855元+ 8億2,982萬7,112元+14億1,693萬7,910元=30億7,630萬7,87 7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228萬8,469元;登報部分應徵 第三審裁判費4,500元,共計應徵3,229萬2,969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7日內補繳 上開第三審裁判費,逾期未補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周美雲
               法 官 賴彥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上訴利益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高瑞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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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森霸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星能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光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