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民字,110年度,264號
TPHM,110,附民,264,2021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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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264號
原 告 潘婭薺
訴訟代理人 慶啟人律師
蘇軒儀律師
彭聖超律師
被 告 榮騰網路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為榮
被 告 陳為榮
陳宥騏
巫政陞
黃麟鈞
黃唯品
張麗櫻
李宗儒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4號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被訴銀行法等案件,經本院審理後,認依檢察官所 舉各項證據方法,均不足使所指被告涉犯公訴意旨所指多層 次傳銷管理法(被告陳為榮陳宥騏巫政陞黃唯品、黃 麟鈞、榮騰網路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銀行法(被告陳 為榮、陳宥騏部分)及證券交易法(被告陳為榮部分)罪嫌 之事實,能達於通常一般人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為真實之 程度,無法使本院形成被告確有檢察官所指犯行之有罪心證 。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涉有檢察官所指 前開犯行,故將原判決撤銷,諭知被告陳為榮陳宥騏、巫 政陞、黃唯品黃麟鈞榮騰網路行銷股份有限公司無罪。 是依前開規定,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 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戴嘉清




法 官 林柏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武孟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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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榮騰網路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