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再字,110年度,647號
TPHM,110,聲再,647,2021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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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再字第647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陳恩得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110年
度上訴字第802號第二審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恩得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聲請再審之具體理由及證據,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 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 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又法院認 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 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 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陳恩得不服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802 號確定判決,具狀聲請再審,惟聲請人並未敘述具體理由, 亦未檢附原確定判決即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802號刑事判決 繕本及證據資料,或指明可資調查之證據方法,且未釋明得 請求法院調取原判決繕本之正當理由,其聲請再審之程式顯 有不備,揆諸上開說明,爰命其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 正原確定判決之繕本及證據、理由,逾期仍不補正,即駁回 再審之聲請。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許文章
          法 官 陳文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秀青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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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