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4794號
TPHM,110,聲,4794,2021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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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479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胡志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0年度執聲字第2155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胡志良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胡志良因侵入住宅等數罪,先後經判
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
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
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
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
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侵入住宅等罪,經分別判決如附表所示,
均經確定在案,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犯罪時間在附表編號1
所示之各罪判決確定前所犯,且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犯罪
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本院等情,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檢察官據以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
分別為詐欺得利罪(共3罪)與侵入住宅罪,二者之犯罪態
樣、手段有別,且上開各罪侵害之法益均有不同,斟酌受刑
人所犯上開各罪責任非難重複程度及對全體犯罪為整體之非
難評價,暨前述各罪定應執行刑之外部界限(即各宣告刑中
刑期最長之拘役50日以上,各刑合併已逾120日,上限為拘
役120日)及不利益變更禁止之內部界限(編號1之3罪曾定
應執行刑拘役80日,加計編號2之拘役50日,已逾120日,上
限仍為拘役120日)、受刑人以書面陳述對本件定應執行刑
無意見等語(本院卷第34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



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朱嘉川
法 官 許曉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仁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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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