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478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古家丞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7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強制性交罪案件,經臺灣新竹 地方法院以107年度侵訴字第1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 ,並經本院以107年度侵上訴字第226號判決、最高法院以10 9年度台上字第130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送監執行後, 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12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 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0年12月14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 8448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 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10年12月14日法矯署 教字第11001844820號)等相關資料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 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陳海寧
法 官 葉乃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程欣怡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