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477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姜桂蘭(原名尹桂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7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姜桂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姜桂蘭因:(1)違反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原訴字第14號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2)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368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 4月確定。送監執行後,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12月14日核准 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 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0年12月14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 8002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 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10年12月14日法 矯署教字第11001800290號)等相關資料後,認聲請人之聲 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陳海寧
法 官 葉乃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程欣怡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