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4772號
TPHM,110,聲,4772,2021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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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477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妍庭(原名周明瑢)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7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妍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妍庭(原名周明瑢)因違反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18日裁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18年確定、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更名為臺灣新北 地方法院)於101年7月30日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101年 4月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年12月14日核准假釋在 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⑴臺灣新 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2971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5 罪)、4年、1年11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嗣經本院100 年度上訴字第1780號、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5886號判 決上訴駁回確定;⑵本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973號判處有期 徒刑3年(4罪)、3年4月(4罪),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嗣 經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3766號判決上訴駁回;⑶臺灣新 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訴字第470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4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嗣經本院100年度上訴字第2086號判決 上訴駁回確定;⑷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簡字第3268號 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各罪,並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 第369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確定;⑸臺灣新北地方法 院以101年度簡字第4303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上開⑴至⑷ 案所定執行刑並與⑸接續執行。受刑人現在監執行中,並於1 10年12月14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法務部矯正署110年12月14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799671號 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在卷可憑。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 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核無不合,應予 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黃紹紘
法 官 陳海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文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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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