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475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詠裕(原名林文平)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10年執聲付字第17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詠裕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詠裕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 件,經本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362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2 年,並經最高法院以101年度台上字第4470號判決駁回上訴 確定。送監執行後,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12月14日核准假 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 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0年12月14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 8393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 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10年12月14日法矯署 教字第11001839370號)等相關資料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 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陳海寧
法 官 葉乃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程欣怡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