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4743號
TPHM,110,聲,4743,2021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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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474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春遠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
年度執聲付字第16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春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春遠因:(1)竊盜等案件,經臺 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聲字第322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  刑7年10月確定;(2)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  第157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確定。送監執行後,經法  務部於民國110年12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0年12月14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 7991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  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10年12月14日法矯署  教字第11001799190號)等相關資料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  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陳海寧
法 官 葉乃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程欣怡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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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