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474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春遠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
年度執聲付字第16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春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春遠因:(1)竊盜等案件,經臺 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聲字第322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 刑7年10月確定;(2)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 第157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確定。送監執行後,經法 務部於民國110年12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0年12月14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 7991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 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10年12月14日法矯署 教字第11001799190號)等相關資料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 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陳海寧
法 官 葉乃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程欣怡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