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4738號
TPHM,110,聲,4738,2021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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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473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仲甫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6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仲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仲甫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23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 定,於109年4月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年12月14日 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 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 方法院各判處有期徒刑6月、2年,嗣經本院107年度上訴字 第2944號、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35號判決上訴駁回確 定,並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237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4月確定,現在監執行中,受刑人並於110年12月14日經法 務部核准假釋,此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 0年12月14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8061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 ○○○○○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憑。茲聲請 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黃紹紘
法 官 陳海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文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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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