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4667號
TPHM,110,聲,4667,2021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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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466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宏茂(原名周志堅)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背信罪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執聲
付字第16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宏茂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宏茂前因背信罪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12月8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上易字第254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水銓
法 官 黃雅芬
法 官 沈君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曾彥碩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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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