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4638號
TPHM,110,聲,4638,2021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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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4638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楊家俊


選任辯護人 趙元昊律師
簡靖軒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0年度上易字第1640號)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187號案件於民國110年5月5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並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利用。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為確定被告當日之陳述是否與準備程序筆錄 記載相符,爰聲請交付原審法院110年5月5日準備程序期日 之法庭錄音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 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 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 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 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 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 聲請案(事)件,應由錄音、錄影之法院裁定之。但錄音、 錄影之法院與錄音、錄影內容所屬案(事)件卷證所在之法 院不同者,該卷證所在之法院,認有必要者,亦得裁定之。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 法第8條第1項、第2項、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 容應行注意事項第3點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即被告聲請轉拷交付本院110年度上易字第1640 號詐欺案件卷內原審法院110年度易字第187號案件110年5月 5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已敘明為維護其法律上 利益之理由,而其聲請並無依法令規定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 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之情形,核其所請,為有理由 。爰裁定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上開法庭 錄音光碟,並依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 意事項第6條規定,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利用,另請遵守法



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規定,就取得之錄 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廖紋妤
法 官 王耀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佳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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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