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閱卷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4599號
TPHM,110,聲,4599,2021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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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4599號
聲 請 人 劉振珷律師
被 告 田修瑋


上列聲請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10年度侵上訴字第158號)
,聲請閱覽卷證,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本案被告甲○○之委任律師劉振珷欲 對本院110年度侵上訴字第158號案件協商被告與被害人之和 解事宜,為取得被害人監護人之聯繫方式、地址、地方政府 家防中心承辦人員之聯繫方式,以利辯護人為被告主動聯繫 和解,使被告反省過錯、達成和解並取得被害人之原諒,實 有必要閱覽各該資料。又辯護人自當謹守法定保密義務,不 予洩漏有關本案被害人之相關識別資訊,爰依各級法院刑事 及少年保護事件律師閱卷要點第19點聲請本案全卷之閱卷等 語。
二、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條、第13條之規定,有關性侵害被 害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 料者(包括被害人照片或影像、聲音、住址、親屬姓名或其 關係、就讀學校與班級或工作場所等個人基本資料),應予 保密。經查,辯護人聲請閱覽本案上開限閱資料(包括被害 人監護人之聯繫方式、地址、地方政府家防中心承辦人員之 聯繫方式),然本院業依卷内電話號碼,並無法聯繫被害人 A女之法定代理人,再經社工人員表示:目前A女失聯中,難 以聯繫,將代為聯絡,如有聯繫上會再通知等語,此有本院 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1頁)。又本 院已通知被害人A女及法定代理人於審理期日到場,是本院 在不洩漏被害人相關資訊之情況下,詢問被害人之法定代理 人調解之意願,況社工之個人資料在未徵得其同意下,亦不 宜交付閱覽,且此部分資料限閱,均不妨礙辯護人防禦權之 行使。又聲請人聲請閱覽之資料,即為本院用以聯繫被害人 法定代理人及社工之方式,自不因聲請人閱得該等資料後, 即可順利與被害人、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調解,並取得被害 人原諒之目的。而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條、第13條之規 定,有關性侵害被害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 資識別其身分之資料者(包括被害人照片或影像、聲音、住



址、親屬姓名或其關係、就讀學校與班級或工作場所等個人 基本資料),應予保密。是聲請人聲請閱覽限閱之上揭資料 ,尚有未合,無法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復生
                   法 官 張紹省                   法 官 蕭世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建甫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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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