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434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潘冠瑜
(現於法務部○○○○○○○○○○○執行 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0年度執聲字第19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原聲請書附表編號2、4「犯罪日 期」欄有誤載,編號3「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欄有漏 載,詳如本件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 條第5款等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 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甲○○因犯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各判處該附表編號 所示之刑確定,合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情形,且本院為其 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有各該刑事判決書、本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可稽。其中附表編號1部分,固為得易科罰金之罪 ,其餘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惟受刑人已就所犯上開各罪 ,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有定刑聲請切結書可憑( 見本院卷第9頁)。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 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 所定外部性界限,審酌受刑人所犯罪數為4罪、各罪之罪質 及犯罪類型不同、侵害法益亦屬有別、犯罪期間集中於104 年7、8月至同年10月間、依犯罪情節所顯示之人格特性、犯 罪後之態度等,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且參 酌受刑人就本件定應執行刑之意見(見本院卷第233頁), 及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等內部性界限,定其應執行 之刑如主文所示。至於附表編號1、2已執行完畢部分,應由 檢察官於核發執行指揮書時予以折抵扣除,附此敘明。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許曉微
法 官 朱嘉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尤朝松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賭博 妨害自由 強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年10月 犯罪日期 104年7、8月間某日 104年10月15日 104年10月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5年度少連偵字第43號 新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5971號 士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13978、14673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5年度簡字第2287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952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983號 判決日期 105年4月26日 107年6月21日 108年7月3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5年度簡字第2287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578號 19年度台上字第2576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5年5月20日 108年3月27日 109年6月1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編號 4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0月 犯罪日期 104年10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5971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8年度上更一字第26號 判決日期 108年10月24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426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9年2月1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